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32號
原 告 葉正忠
被 告 厚昌磚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紘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
,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想額訴訟表格化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
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
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對於調解委員
之意見,因尚未聯繫到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請被告法定代理
人如有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請來電本院),本件將待原告
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