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732號
TCDV,109,勞補,732,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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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32號
原   告 葉正忠 
被   告 厚昌磚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紘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
  ,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想額訴訟表格化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
  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
  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對於調解委員
  之意見,因尚未聯繫到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請被告法定代理
  人如有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請來電本院),本件將待原告
  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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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