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失業補助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717號
TCDV,109,勞補,717,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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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17號
原   告 吳燿杰 
被   告 盟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失業給付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4,2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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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盟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