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17號
原 告 吳燿杰
被 告 盟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失業給付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4,2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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