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44號
原 告 陳鴻儀
被 告 鼎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補發薪資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4,704
元(含春節加班費15,000元、預告工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
及假日加班費請求35,454元、2月份工作加給60,000元、3月
督導費30,000元、資遣費20,000元、介紹獎金 4,000元、福
利金250元、4、5月調薪差額40,000元與督導費 40,000元,
並扣除已支付3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加班費、預告工
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調薪差額、資遣費均屬之,則此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110,45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813元(計算式:1,220元×2/3
= 8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1,507元(計算式:2,320元-813元=1,50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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