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補發薪資獎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444號
TCDV,109,勞補,444,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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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44號
原   告 陳鴻儀 
被   告 鼎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補發薪資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4,704
  元(含春節加班費15,000元、預告工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
  及假日加班費請求35,454元、2月份工作加給60,000元、3月
  督導費30,000元、資遣費20,000元、介紹獎金 4,000元、福
  利金250元、4、5月調薪差額40,000元與督導費 40,000元,
  並扣除已支付3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加班費、預告工
  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調薪差額、資遣費均屬之,則此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110,45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813元(計算式:1,220元×2/3
  = 8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1,507元(計算式:2,320元-813元=1,50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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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