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09年度,167號
TCDV,109,勞簡,167,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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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67號
原   告 張淑娟 
被   告 沁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香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日,原告追加被告 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請求,而撤回被告給付資遣費新 臺幣(下同)260,000元之請求,惟依據卷附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109年12月1日中市勞動字第1090062069號函所載,被告沁 峯有限公司已於109年8月31日歇業,故原告得逕依該函,向 主管單位申請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之墊償、由勞工 退休準備金支付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與就 業促進津貼。易言之,原告得逕持該函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 付而無須另持有被告所發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則原告是否 有另支付裁判費3,000元再為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書之必要,因事涉原告訴訟經濟及成本之保護,而認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性。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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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沁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