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165號
TCDV,109,勞執,165,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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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顏維儀 
相 對 人 雅姿國際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貽萍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下同)109年11月24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NO:3327E0869)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萬706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 ,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 109 年11月2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支付聲請人3萬5,706 元,分5期給付,第1期於109年12月5日給付1萬5,706元,其 餘部分自109年12月起至110年4月止,每月5日前各給付5,00 0元,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然 相對人自109年12月5日起即未繼續履行調解方案,尚有3萬5 ,706元屆期均未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 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二、組 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 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項第1款之調 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 進行調解,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NO.3327E0869)1紙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 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而相對人於109年12月5日屆 期未履行調解結果所載給付義務,僅於109年12月9日以匯款 之方式給付5,000元,尚有3萬706元屆期均未給付等情,業 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帳戶存摺影本1份可查。依前揭調 解結果,其後各期給付全部視為到期,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 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3萬706元



部分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 一、二項所示。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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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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