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楊金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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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裁定應更正之│原裁定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
│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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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欄第2 行 │『B00000000』 │『Z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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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欄「一、聲│『B00000000』 │『Z000000000』 │
│請意旨略以」中│ │ │
│第2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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