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上 訴 人 江茂嘉
江昇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季庭_因108年度重訴字第534號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江茂嘉
部分為新臺幣22,24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1,700元
;上訴人江昇蓉部分為新臺幣4,3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65,949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