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上 訴 人 江阿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季庭因108年度重訴字第534號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73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6,4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