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34號
TCDV,108,重訴,534,2021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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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上 訴 人 江阿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季庭因108年度重訴字第534號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73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6,4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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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