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20號
TCDV,108,重訴,320,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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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原   告  葉權儇

兼法定代理人 劉羿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潘昭德
訴訟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168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109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葉權儇新臺幣玖佰貳拾捌萬壹仟肆佰伍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劉羿伶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四月十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葉權儇以新臺幣参佰壹拾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佰貳拾捌萬壹仟肆 佰伍拾肆元為原告葉權儇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六、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劉羿伶以新臺幣参拾参萬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萬為原告劉羿伶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葉權儇於起訴時,原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843,71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 之利息,嗣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當庭提出民事理由(一) 狀變更原告葉權儇之請求金額為21,062,824元,及利息起算 日為108 年7 月1 日,核其性質係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依前開規定,自屬適法。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7 年10月5 日下午1 時51分,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區英才路內側快車



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同路段與公正路之交岔路口時, 本應注意行駛至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應遵守燈光 號誌指示,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 意及此,擅闖紅燈通過上開交岔路口,而依當時情形,天候 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 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原告 葉權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公正路由 東往西方向行駛,亦途經前開交岔路口,2 車不慎發生擦撞 ,致葉權儇人車倒地(下稱系爭交通事故),而受有外傷性 顱內出血併顱骨骨折、左股骨骨折、肺部挫傷,及水腦、雙 側癱瘓、吞嚥困難、認知障礙,及導致深度昏迷而喪失日常 生活能力及終生喪失工作能力之重傷害,經法院裁定宣告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母即原告劉羿伶擔任監護人。原告葉 權儇因系爭交通事故受有已支出醫療費用100,757 元、看護 費用11,029,792元、勞動能力減損7,932,275 元及精神慰撫 金200 萬元之損失。原告劉羿伶葉權儇之母,其與葉權儇 間之身分法益因系爭交通事故而有損害,且情節重大,受有 精神慰撫金200 萬元之損失。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91 條之2 、第193 條及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 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葉權儇21,0 62,824元,及自108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劉羿伶200 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對被告過失造成系爭交通事故並不爭執,然原告 請求金額過高,原告葉權儇目前是植物人狀態,平均餘命較 常人為短,計算其看護費用及勞動能力減損之年限,自不應 同一般人計算至65歲,且原告葉權儇外拍收入僅為偶然兼差 ,非常態性收入,不能算入薪資,其看護費用亦應以每日1, 000 元計算即可,再請考量被告已80餘歲,兩位原告請求精 神慰撫金各200 萬元,顯有過高,及原告葉權儇已領取強制 險理賠金2,143,846 元,應自其請求金額中扣除等語置辯, 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 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 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於上揭時、地,未注意行駛至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 路口時,應遵守燈光號誌指示,而擅闖紅燈通過上開交岔 路口,與原告葉權儇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致生系爭交通 事故,原告因而受有外傷性顱內出血併顱骨骨折、左股骨 骨折、肺部挫傷,及水腦、雙側癱瘓、吞嚥困難、認知障 礙,及導致深度昏迷而喪失日常生活能力及終生喪失工作 能力之重傷害,經法院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 母即原告劉羿伶擔任監護人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 卷第43頁),且被告因上揭過失傷害致重傷犯行,經本院 以108 年度交易字第2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乙 節,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判決及卷宗核閱無訛。 。則被告於上揭時、地,過失致原告葉權儇受有傷害,自 應對原告葉權儇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 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93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茲就 原告葉權儇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各以多少為適當 ,分述如下:
1、醫療費用:原告葉權儇主張其因系爭交通事故至中國醫藥 大學附設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中東區分院、中 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興分院就 醫,已支出醫療費用100,757 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該院診 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附民卷第27頁至第39頁,本院 卷第51頁至第77頁)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 289 頁),原告此部分請求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2、看護費用:原告葉權儇主張其發生系爭交通事故時為28歲 ,尚有餘命53年,且因系爭交通事故需終身專人看護,以 勞動部發布之家庭看護工合理勞動薪資每月35,000元計算 ,受有看護費用11,029,792元之損失等語,業據其提出勞 動部103 年7 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31809466號令、內政 部統計處106 年度全國簡易生命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 院中興分院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現況照 片、本院107 年度監宣字第945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附 民卷第39頁至第43頁、第51頁至第53頁,本院卷第79頁至 第82頁、第97頁)為證。被告雖以:原告葉權儇呈植物人 狀態,其餘命應較常人平均餘命為短,自無從主張與常人 相同仍有53年餘命。且每月35,000元薪資係指有聘請專業



看護之費用,原告葉權儇實際上係由家人看護,並未聘請 專業看護,自無從以專業看護之薪資請求等語為辯。查, 原告葉權儇因系爭交通事故而呈植物人狀態,並已經法院 監護宣告,有終身專人看護之必要,為兩造所不爭執。而 原告葉權儇雖由其母親劉羿伶照顧,然其親屬看護所付出 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且不能加惠於被告,原告葉 權儇自得向被告請求看護費用。況原告葉權儇雖未聘請專 業看護,而係由其母親劉羿伶照顧,惟葉權儇為其女,劉 羿伶所付出之看護心力,顯不低於一般專業看護,不能僅 因其未領有專業看護證照,即謂其照護品質有所欠缺,而 認原告葉權儇無從依一般看護行情請求。且原告葉權儇以 勞動部發布之家庭看護工合理勞動薪資每月35,000元計算 ,已較一般按日計算之看護費用為低,對被告尚屬有利, 且未逾越一般行情,尚屬合理。至原告葉權儇之餘命年限 ,經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鑑定,其鑑定結果認:「外 傷後腦損傷病人之生存餘命與一般人不同,其20年餘命之 機會大於50%,相較於一般正常人之餘命不同。」,有該 院鑑定意見書(本院卷第253 頁至第254 頁)在卷可佐。 可見原告葉權儇因受有腦部損傷,其生存餘命較一般人有 所不同,較大機率為20年,原告葉權儇之餘命自應以20年 為之。則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 除中間利息)計算,原告葉權儇得請求之看護費用應為5, 831,195 元(計算式:35,000×166.60558375=5,831,195 .431249999,小數點後四捨五入)。逾此部分之請求,即 屬無據。
3、勞動能力減損:原告葉權儇主張其任職礽豐國際餐飲股份 有限公司,並有接模特兒、外拍之業務,每月平均薪資為 31,071元,因系爭交通事故導致認知功能障礙,日常生活 無法自理,已喪失全部勞動能力等語,並提出中山醫學大 學附設醫院中興分院診斷證明書、存摺內頁轉帳紀錄(附 民卷第39頁,本院卷第89頁至第91頁)為證,然為被告所 否認,並辯稱:原告葉權儇礽豐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有每月21,000元薪資收入不爭執,但其餘金額是否為模特 兒、外拍收入,尚有疑慮,縱認屬之,惟該部分並非原告 葉權儇常態性之工作,充其量為偶而兼差之性質,自不得 記入薪資範圍等語。查,原告葉權儇因系爭交通事故呈植 物人狀態,終身無法工作,為兩造所不爭執。而以原告葉 權儇所提出之存摺內頁,可見礽豐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每月以薪資名義轉入21,000元,該部分薪資又為被告所不 爭執,自應認為原告葉權儇因勞動能力減損所受之損失。



至超出之款項,原告葉權儇雖主張為其擔任模特兒、外拍 業務之酬勞,並提出原告葉權儇之臉書網頁資料(本院卷 第83頁至第87頁)為證。然其既有正職工作收入,顯見該 模特兒、外拍業務僅為單純兼差,且以其臉書內容「徵麻 豆」(本院卷第83頁),可見該模特兒工作並非持續常態 之工作,原告葉權儇自無從請求此部分非常態性之工作收 入損失。則以原告葉權儇之餘命20年,依霍夫曼式計算法 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計算,其勞動 能力減損之金額應為3,498,717 元(計算式:21,000×16 6.60558375=3,498,717.25875,小數點後四捨五入)。逾 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4、精神慰撫金:原告葉權儇劉羿伶主張其等因系爭交通事 故各受有精神慰撫金200 萬元之損失等語,經被告以金額 過高等語置辯。惟按慰撫金是否相當,應以加害行為之加 害程度及被害人所受痛苦,斟酌加害人及被害人之身分、 經濟地位等各種情形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葉權儇因系爭交通事故 受有外傷性顱內出血併顱骨骨折、左股骨骨折、肺部挫傷 ,及水腦、雙側癱瘓、吞嚥困難、認知障礙,及導致深度 昏迷而喪失日常生活能力及終生喪失工作能力之重傷害, 其症狀依現有醫學技術已無法再為顯著進步,陷於植物人 之狀態,且須人終身看護,其身心所受之煎熬可以想見, 且系爭交通事故發生時,原告葉權儇正值28歲之青春年華 ,人生正要起步,卻突遭此橫禍,損害甚大,及系爭交通 事故係因被告於上揭時、地,未注意行駛至有行車管制號 誌之交岔路口時,應遵守燈光號誌指示,而擅闖紅燈通過 上開交岔路口所致,被告過失情節重大,又被告於事發時 高齡89歲,家中尚有重度身心障礙之女待照顧,佐以兩造 稅務電子閘門調件明細表所載兩造所得收入總額及所有財 產等情(詳證件存置袋),認原告葉權儇請求非財產上之 損害賠償200 萬元,尚屬適當,應予准予。
(三)又按民法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身分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 用之,同法第3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並稱:「對於身 分法益被侵害,可否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則付之闕 如,有欠周延,宜予增訂。鑑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關係 最為親密,基於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 時,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最深,爰增訂第三項準用之」。 是苟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之親密身分關係,因受他 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之侵害,而情節重大者,且因此確受有



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得依該條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 。查,原告葉權儇為原告劉羿伶之女,因原告葉權儇遭遇 系爭交通事故而受有上開重傷害,並呈植物人狀態,日後 生活仰賴他人協助照顧,原告劉羿伶葉權儇間天倫親情 圓滿生活之身分法益顯已受到侵害,且屬情節重大。從而 ,原告劉羿伶依民法第195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應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葉 權儇所受傷勢、被告過失行為,兼衡被告於事發時高齡89 歲,家中尚有重度身心障礙之女待照顧等情狀,佐以兩造 稅務電子閘門調件明細表所載兩造所得收入總額及所有財 產等情(詳證件存置袋),認原告劉羿伶請求被告賠償精 神慰撫金100 萬元為合理,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予駁回。(四)再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 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 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0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葉權儇於本件發生損害後,業已 向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金共計2,149,215 元,有保險理賠證明(本院卷第295 頁 )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屬為真。依上開說明,上 開保險給付金額應自原告葉權儇請求金額中扣除。(五)從而,原告葉權儇因系爭交通事故所受損害為9,281,454 元(計算式:醫療費用100,757 元+看護費用5,831,195 元+勞動能力減損3,498,717 元+精神慰撫金200 萬元- 2,149,215 元=9,281,454 元);原告劉羿伶因系爭交通 事故所受損害為100 萬元。
五、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及 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 203 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2 人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核 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2 人提起本件訴訟而送達起 訴狀,被告於收受該書狀後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而 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8 年4 月9 日當庭送達被告,原告葉權 儇之民事理由(一)狀於108 年6 月27日送達被告,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可佐,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葉權儇請求



自108 年7 月1 日起;原告劉羿伶請求自起訴狀繕本合法送 達被告之翌日即108 年4 月10日起,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2 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葉權儇9,281,454 元,及自108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被告給付原告劉羿伶100 萬元,及自108 年4 月10日起 ,均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 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 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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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礽豐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