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8年度,2號
TCDV,108,重家訴,2,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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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林宏暘 
      林鍵澤 
      林淳銨 

      林依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
被   告 林碧珍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 結,茲因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其提領被繼承人林欉鎧惠帳戶 存款、及分割被繼承人林欉鎧惠所遺遺產,關於被繼承人林 欉鎧惠帳戶存入款項來源部分,尚待釐清此部分,故為再開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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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