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鍾昌錦 李豫豪 郭子菁 陳柏霖 許閔凱 楊詔光 陳幸汝即陳幸婉 王誌毅 賴木松 王詩穎 劉昶志 王子瑜 周逸仲 周小妘 吳俊贊 吳榮杰 林育正 翁苑真 葉婷琪 賴明君 劉品杉 葉紀緯 林秀玲 鍾宜樺即鍾佳霖 劉語彤 林郁雯 巫佳燕 陳奐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明儒間請求返還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 萬4,8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6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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