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091號
TCDV,108,訴,3091,2021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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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峻即劉景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萬成(即黃金子之承受訴訟人)

      蔡旻珊(即黃金子之承受訴訟人)

      蔡豐懋(即黃金子之承受訴訟人)

      蔡易玳(即黃金子之承受訴訟人)

      蔡明高(即黃金子之承受訴訟人)

      蔡易廷(即黃金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1,656 元(計算式:12平方公尺×
108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60,138元/ 平方公尺=721,656 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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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