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25號
上 訴 人 張素梅
朱恒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賴雪、張建三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4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7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