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25號
TCDV,108,訴,2425,2021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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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25號
上 訴 人 張素梅 
      朱恒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賴雪張建三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4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7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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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