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8年度,222號
TCDV,108,婚,222,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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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222號
原   告 張妙玲 

訴訟代理人 鄭秀惠律師
被   告 周平凡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被   告 黃麗安 
      陳俊賢 
      吳德勝 
      施能健 
      康弘昇 
      李玉環 
      黃鼎鈞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3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被告有 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等人有無塗銷抵押權之法定事 由,此部分尚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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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