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181號
TCDV,107,訴,2181,2021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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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麗雪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
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開判決主文第2項係提起將來給付之訴,因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推定存續期間至被上訴人保險年齡達98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以被上訴人於40年6月2日生計算,期間超過10年,依上開規定,應以被上訴人得請求10年之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計算,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復加上殘廢保險金160萬元、殘廢復建補償保險金24萬元,及已到期之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共1,152,000元,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32,000元(計算式:3,840,000元+160萬元+24萬元+1,152,000=6,8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0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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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