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合精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纈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璿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196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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