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257號
TCDV,107,訴,1257,202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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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合精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纈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璿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196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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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合精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璿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