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02號
TCDV,107,訴,1002,2021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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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大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勳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妤儒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聲明範圍內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2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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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山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