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大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勳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妤儒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聲明範圍內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2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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