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屋馬國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馷宸即林相緗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慧婷間職業災害請求補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05,616元【(1,497,250-274,241)+482,607=
1,705,6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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