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52號
TCDM,110,聲,52,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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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2號
聲明異議人 紀榮豐





代 理 人 莊榮兆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誣告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
行之指揮命令(87年度執字第2434號、90年度執緝字第1053號)為
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包括執行之 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紀榮豐因誣告等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 字第1367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經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嗣聲明異議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經緝獲後送 監執行(87年度執字第2434號、90年度執緝字第1053號),乃 於民國90年9月23日入監執行,於91年6月11日縮短刑期執行 完畢出監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是聲明異議人所指 本件異議之事由即檢察官不得執行本院84年度訴字第1367號 判處之有期徒刑9月,該徒刑部分事實上既經執行完畢,即 無得再依聲明異議之程序予以救濟之可能,本件聲明異議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至本件聲明異議未檢附代理人委任狀部分,因本件聲明異議 於法未合之情形已甚明顯,即使命補正委任狀,本件聲明異 議應予駁回之結論亦不可能加以動搖,係屬查無可命補正之 情形,爰不贅命補正,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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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