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02號
TCDM,110,聲,402,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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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能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
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能前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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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