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53號
TCDM,110,聲,353,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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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修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244 號、109 年度執字第13149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修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修賢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 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 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及易 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 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 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 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 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 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 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 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 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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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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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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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8年1月19日 │108 年7 月25日20│108年7月2日 │108年6月29日 │
│ │ │時24分為警採尿往│ │ │
│ │ │前回溯96小時內之│ │ │
│ │ │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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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8 年度│臺中地檢108 年度│臺中地檢108 年度│臺中地檢108 年度│
│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1386號 │毒偵字第3518號 │偵字第18825號 │毒偵字第25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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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後├────┼────────┼────────┼────────┼────────┤
│事實│ 案號 │108 年度中簡字第│108 年度中簡字第│109 年度訴字第24│109 年度訴字第24│
│審 │ │1527號 │2728號 │6號 │6號 │
│ ├────┼────────┼────────┼────────┼────────┤
│ │判決日期│108 年9 月3 日 │108 年12月27日 │109 年6 月18日 │109 年6 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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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定├────┼────────┼────────┼────────┼────────┤
│判決│ 案號 │108 年度中簡字第│108 年度中簡字第│109 年度訴字第24│109 年度訴字第24│
│ │ │1527號 │2728號 │6號 │6號 │
│ ├────┼────────┼────────┼────────┼────────┤
│ │確定日期│108 年10月9 日 │109 年2 月25日 │109 年7 月21日 │109 年7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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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是 │




│或易服社會勞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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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8 年度│臺中地檢109 年度│臺中地檢109 年度│臺中地檢109 年度│
│ │執字第15109 號(│執字第5330號(編│執字第13149號 │執字第13148 號 │
│ │編號1 、2 經本院│號1 、2 經本院裁│ │ │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刑10月) │10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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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