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曼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曼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曼鋒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緝字第2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