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61號
TCDM,110,聲,161,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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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伍譚箏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0年度執聲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伍譚箏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 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查受刑人伍譚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2前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2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編號3經原確定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故本件合併定其刑期,應在有 期徒刑4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7月),並均確定在案,有 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時間、 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伍譚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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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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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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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共2│
│ │ │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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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10日 │108年2月15日11時│107年6月30日、10│
│ │ │許回溯4日內某時 │7年7月2日10時25 │
│ │ │ │分許回溯1、2週期│
│ │ │ │間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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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8年度毒偵字 │署108年度毒偵字 │署108年度撤緩毒 │
│ │第1915號 │第2251號 │偵字第3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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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中原簡字 │108年度中原簡字 │108年度中原簡字 │
│ │ │第35號 │第41號 │第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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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年7月29日 │108年8月21日 │109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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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8年度中原簡字 │108年度中原簡字 │108年度中原簡字 │
│ │ │第35號 │第41號 │第71號 │
│ ├────┼────────┼────────┼────────┤
│ │判 決│108年9月2日 │108年12月26日 │109年8月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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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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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8年度執字第1│署109年度執字第8│署109年度執字第1│
│ │3334號 │37號 │23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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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2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4月,編號3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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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