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3號
TCDM,110,聲,133,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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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振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07 號、109 年度執字第12097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振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振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 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 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 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 ,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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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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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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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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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9 年1 月14日7 │109 年3 月1 日 │
│ │時21分為警採尿回│ │
│ │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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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9 年度│臺中地檢109 年度│
│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963 號 │毒偵字第14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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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後├────┼────────┼────────┤
│事實│ 案號 │109 年度中簡字第│109 年度中簡字第│
│審 │ │1287號 │1546號 │
│ ├────┼────────┼────────┤
│ │判決日期│109 年5 月27日 │109 年6 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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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定├────┼────────┼────────┤
│判決│ 案號 │109 年度中簡字第│109 年度中簡字第│
│ │ │1287號 │15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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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9 年7 月13日 │109 年8 月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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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是 │是 │
│或易服社會勞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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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9 年度│臺中地檢109 年度│
│ │執字第10581 號(│執字第12097號 │
│ │已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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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