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民林
具 保 人 張坤賀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
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坤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陳民林犯詐欺案件,經 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 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11月2 日、同年10月7 分別依受刑人之戶籍所在地、居所地傳喚到案執行,分別將 文書寄存送達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柳林派出所,及因未獲 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依法收受 送達,惟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依具保人戶籍所在地通知具 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 文書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而依法送達,詎受刑人 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並囑託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代為執行拘提,復經該署核發拘 票,均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嘉 義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 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