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健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訴訟程序(原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80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毛健隆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毛健隆明知其無I-PHONE11型號手機之低價進貨或銷售賺取 差價等管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於民國108年10月間某日,向張庭榮佯稱其有管道可低 價購買I-PHONE11型號手機再出售以賺取利潤云云,邀請張 庭榮投資,致張庭榮陷於錯誤,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轉帳 至毛健隆向不知情友人石進興(所涉詐欺取財罪嫌,另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借用之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計新臺幣(下同) 68,000元。旋經毛健隆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款項而花用殆盡 。嗣因毛健隆事後失去聯繫,張庭榮始知受騙。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毛健隆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 不諱(偵卷第29至33頁、本院易字卷第50頁),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張庭榮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述、證人石進興於警詢時 證述之情節相符(偵卷第35至39頁、第45至47頁、第107至 108頁),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 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在卷可稽(偵卷第51至63頁)。 是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按數行 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 ,而為包括之一罪。查被告對告訴人施用同一詐術,即佯稱 有管道可低價購買手機,而陸續取得款項,侵害同一法益, 被告係利用同一機會,在密切接近之時間,本於單一犯意接 續進行,應以接續犯一罪論處。
㈡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詐欺前案紀錄,最近一次係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267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7月, 緩刑5年,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該判決書在卷可參,仍不知悔改,未記取教訓,竟不思以合 法手段掙取金錢,而以與前開判決之詐欺犯行相近之手法, 對告訴人施以前揭詐術,使告訴人不疑有他而受騙,致受有 財產上損害,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且已與 告訴人調解成立之犯後態度,另考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自陳其尚未賠償告訴人分毫等情(本院易字卷第51頁),兼 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詐得之款項數額,暨其自陳高職 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組裝工廠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等一切情狀(詳本院易字卷第5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查,本件被告詐得共計68,000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 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本 院易字卷第37頁),是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之68,000元 ,若被告確實依約履行,已足剝奪其此部分之犯罪利得,而 倘被告未能履行,告訴人亦得以前揭調解筆錄為民事強制執 行名義,對被告財產強制執行,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此部 分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另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 ,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 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需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間 │金額(新臺幣)│
├──┼───────────┼───────┤
│1 │108年10月21日 │15,000元 │
├──┼───────────┼───────┤
│2 │108年11月1日 │3,000元 │
├──┼───────────┼───────┤
│3 │108年11月6日 │12,000元 │
├──┼───────────┼───────┤
│4 │108年11月7日 │20,000元 │
├──┼───────────┼───────┤
│5 │108年11月10日 │2,000元 │
├──┼───────────┼───────┤
│6 │108年11月22日 │15,000元 │
├──┼───────────┼───────┤
│7 │108年11月23日 │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