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5號
TCDM,110,單聲沒,5,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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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郁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37619 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郁達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3761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於上開案件中遭查扣之鑰匙1 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等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不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列事實,有被告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之供述可佐,復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暨附件、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 自堪認定。上開鑰匙既係被告所有供其竊盜犯罪所用之物, 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予以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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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