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士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2號、109 年度偵字第30818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士昌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12時55分 許,因另案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為警持搜索票 至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街000 巷0 號住處執行搜索, 查獲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嗣因罪嫌不足,業經檢察官 以109 年度偵字第30818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上開案件 為警查扣之吸食器1 個,經送驗後,檢出內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殘留,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亦 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 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警持本 院搜索票於109 年8 月11日上午12時55分許前往被告住處搜 索,並在該處查扣玻璃球吸食器1 個,有本院搜索票暨附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毒偵卷 第23-31 頁)。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經檢驗後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鑑驗書可憑(見毒偵卷第3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有殘留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難以析離,依據前揭說明,縱然 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109 年度偵字第30818 號),但上開扣案 物既屬違禁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問為何人所有, 均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