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翠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
字第34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翠萍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及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上開2 次竊盜犯行,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 物,僅為滿足私慾即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守法觀念淡薄,所 為殊值非難,且被告於同日內為2 次竊盜犯行,犯罪情節非 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其犯罪之手段尚屬平和,且被告 已與告訴人柯素芬和解,並賠償其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 740 元(見偵卷第73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竊取 財物之價值,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見偵字第27頁 受詢問人資料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犯罪所 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 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 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竊得之商品,均未實際發還予告 訴人,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諭 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惟被告既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740 元,業如前述, 與被告所竊取物品之價額差距僅數十元,且該和解書亦載明 告訴人同意不得再要求其他任何損害賠償(見偵卷第73頁)
,本院認就犯罪所得部分如再諭知沒收或追徵,尚有過苛之 虞,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盛股 109年度偵字第34658號
被 告 黃翠萍 女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翠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犯行:(一)於109 年10月7 日7 時37分許,至臺中市○ ○區○○○路0 段000 號統一超商店軍松門市內,徒手竊取 由柯素芬所管領放置在陳列架上蔥鹽雞五穀飯糰2 個、百齡 譚紅璽調和式蘇格蘭威士忌1 瓶等物(價值共計新臺幣【下 同】213 元),得手後離去。(二)於同日7 時51分許,至 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統一超商店松佑門市內,徒 手竊取由柯素芬所管領放置於陳列架上丸龜照燒雞炊飯1 個 、皮蛋瘦肉粥1 碗、石安牧場溏心蛋筍飯飯糰2 個、石安牧 場溫泉蛋2 袋、石安牧場香滷蛋白丁1 包、冰烤地瓜1 袋、
三得利威士忌「角瓶」小角1 瓶、茶葉蛋5 個等物(價值共 579 元),得手後離去。嗣經柯素芬發覺失竊而報警,經警 方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柯素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翠萍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柯素芬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警員職 務報告、和解書、監視錄影器畫面及其擷取翻拍相片暨相關 相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2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至被告竊盜犯罪所得之上揭物品,已賠償被害人損失,有和 解書在卷可憑,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許景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