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朱○均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朱惠楨
被 告 劉茂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中交簡字第305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慧珍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