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947號
TCDM,109,附民,947,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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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47號
原   告 謝○霏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龍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劉○瑩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被   告 吳儒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404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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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