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47號原 告 謝○霏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龍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劉○瑩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被 告 吳儒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4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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