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9年度,515號
TCDM,109,金訴,515,202101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5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裕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
00、30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案被告林裕昌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 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裁定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嗣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復又否認犯 行,是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 上開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特此裁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