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秋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
第866、1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柯秋燕於民國110 年1 月22日死亡,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