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504號
TCDM,109,訴,2504,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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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
度偵字第3359號),嗣本院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緣青水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青水公司)因考量廠房 已無空間放置生產紙張過程中產生之棧板、木製輪狀物等廢 棄物(下稱系爭廢棄物),遂透過網路聯絡乙○○,委由其 將系爭廢棄物運走,詎乙○○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 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竟於民國108 年9 月30日, 駕駛其租賃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下稱系爭貨車 )前往青水公司,不知情之青水公司協理王璧瑤遂以新臺幣 (下同)6,000 元之代價,委託乙○○運走系爭廢棄物。乙 ○○收取系爭廢棄物後,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 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 廢棄物業務,竟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 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於 108 年9 月30日14時至15時許,駕駛系爭自小貨車,運載系 爭廢棄物前往臺中市○○區○○段0000000 號土地(西屯區 都會園路1042巷底),將系爭廢棄物(約9 立方公尺)任意 棄置在上開土地上,而未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青 水公司並於108 年10月1 日以匯款方式給付前開6,000 元之 清除廢棄物代價予乙○○。嗣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攝錄 設備攝錄到系爭貨車於上開時間前往上揭土地而函送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偵辦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送,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後由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準 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公訴人 、被告同意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見本院卷第54 頁)。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 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 1 項、第273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7-19 頁、第93-94 頁,本院卷第62 、63頁),核與證人王璧瑤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 見偵卷第21-22 頁、第241-243 頁),並有臺中市○○區○ ○段0000000 號土地遭棄置廢棄物之位置圖1 紙(見他字卷 第7 頁)、監視器錄影檔案擷圖照片2 張及現場照片8 張( 見他字卷第9-11頁)、案發現場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固 定空氣汙染源稽巡查紀錄工作單(見他字卷第17頁)、案發 現場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影本2 份(見 他字卷第19-21 頁)、車號000-0000號車輛之車輛借用約定 承諾切結書(見他字卷第24頁)、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11月18日中市環稽字第1080135870號函檢附之青水公 司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見他字卷第45 -46 頁)、青水公司提供之被告交付之廢棄物及回收未分解 去向證明單(見他字卷第47頁)、青水公司提供之第一商業 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 紙(見他字卷第48頁)、案發現場之 棄置之木製輪狀物照片4 張及青水公司之工廠照片10張(見 他字卷第49-51 頁)、維實洛克股份有限公司之臺中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見他字卷第52頁)、車號000- 0000號自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57頁)、臺 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 年3 月20日中市環稽字第10900278 59號函(見偵卷第99-101頁)、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 年3 月20日中市環稽字第10900278591 號函(見偵卷第103 -105頁)、臺中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表2 紙(見偵卷第107 、127 頁)、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 年3 月20日中市環 稽字109 年4 月20日中市環稽字第1090040158號函及所附廢 棄物棄置場址清理計劃書【含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 委託清除委任契約書】(見偵卷第109-119 頁)、廣銓環保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廣銓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影本1 張( 見偵卷第131 頁)、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運作業確認單(見偵 卷第133 頁)、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 年6 月8 日中市 環稽字第1090061591號函及所附廢木材棄置場址清理完成報 告書1 份【含現場照片9 張、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運作業確認



單、臺中市烏日資源回收場受託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機 具進廠確認單、廣銓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報價單、臺中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及照片5 張等資料影本】( 第143-167 頁)、臺中地檢署109 年6 月29日上午11時15分 許與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承辦人何宗憲之公務電話紀錄表 1 紙(見偵卷第179 頁)、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 年8 月20日中市環稽字第10900094475 號函文及所附照片6 張( 見偵卷第193-195 頁)、青水公司與暉鼎資源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倫鼎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委 託清除契約書(見偵卷第197-201 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之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 聯單(見偵卷第203 頁)、事業廢棄物妥善清理紀錄書面文 件1 紙(見偵卷第205 頁)、青水公司與凱盛環保科技有限 公司之事物廢棄物代清除契約書(見偵卷第207 -221頁)、 青水公司與可寧衛蘇伊士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之事業廢棄 物代處理契約書(見偵卷第223-233 頁)、進場廢棄物允收 標準甲方委託處理廢棄物種類、性質及數量一覽表【廢油墨 +洗車廢液】(見偵卷第235 頁)在卷可稽。被告前揭具任 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 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廢棄物,指 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一、被 拋棄者。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 用不明者。三、於營建、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 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四、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 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者。」,同條第2 項規定:「前項廢棄物,分下列 二種:一、一般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二 、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 棄物,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一)有 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 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二)一 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 物。」依據證人王碧瑤之證述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11月24日環境稽查紀錄表、現場照片(見他字卷第 41-43 、51、242 頁),木製輪狀物是青水公司工廠生產 所產生,因紙廠出廠時就是紙捲方式,青水公司將紙捲的 紙裁切成單張後,紙張裁切完畢就剩下中間的紙管和兩邊 的木製輪狀物;棧板則是承載木製輪狀物所用。是本案系



爭廢棄物應屬於前揭所述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二)又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 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 業務,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未依第41條 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 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 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依據同法第46條第4 款定有 刑責。而廢棄物清理法所謂「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證或核備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其中「貯 存」、「清除」、「處理」之專用名詞定義係指:1.貯存 :指一般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 容器、設施內之行為。2.清除:指一般廢棄物之收集、運 輸行為。3.處理:指下列行為:⑴中間處理:指一般廢棄 物在最終處置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堆肥或 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 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安定之行為;⑵最終處置: 指將一般廢棄物以安定掩埋、衛生掩埋或封閉掩埋之行為 ;⑶再利用:一般廢棄物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 ,業經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 條第 1 項規定明確。另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未領有許 可文件清理廢棄物罪,其犯罪主體,不以廢棄物清理業者 為限,只要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而從事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即為該當( 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3338號刑事大法庭裁定參照 )。查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沒有取得廢棄物清理的執照及許 可(見偵卷第93、94頁),則被告將上開一般事業廢棄物 以系爭貨車載運後任意傾倒之行為,自屬從事「清除」、 「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未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其並無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許可,竟貪圖不 法利益,載運系爭廢棄物並恣意棄置在他人所有之土地上 ,對於環境造成破壞,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被告始終坦 承犯行犯後態度,及被告雖有意清理系爭廢棄物(見偵卷 第107 頁電話紀錄),但最終係由青水公司委託合法業者 清理完畢之情形(見偵卷第143-169 頁)。以及審酌被告 前有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紀錄,素行難謂



良好,暨其教育程度為陸軍士官學校畢業、現無業、家中 有2 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須扶養,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 狀(見本院卷第63、6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 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其 係以6,000 元之代價,受託清運本案系爭廢棄物(見本院 卷第53頁),並有匯款單可憑(見他字卷第48頁),此為 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自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係駕駛系爭貨車載運系爭 廢棄物,系爭貨車雖為犯罪所用之物,但系爭貨車並非被 告所有,係被告向他人租用,有車號000-0000號車輛之車 輛借用約定承諾切結書(見他字卷第24頁)、車號000-00 00號自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57頁)可憑 ,依法自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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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可寧衛蘇伊士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水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實洛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洛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倫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