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9年度,93號
TCDM,109,智易,93,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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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20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彥瑜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彥瑜明知如附表「商標註冊/審定號」所示商標圖樣, 分別係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荷蘭商耐克創 新有限合夥公司、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美商第四章股份有 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公 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特定商 品,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 同或近似之商標,或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竟基於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民國108年6月上旬某日,透過「阿 里巴巴」購物平臺、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網站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未經上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 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 或近似於前揭註冊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後,並將上開仿冒商 標商品拍照後,自108年6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租屋,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上網連線至其設立 「台主批發小八群」LINE群組賣場張貼上開照片陳列如附表 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以每件新臺幣(下同)55元至120元不等 價格,接續販賣予不特定顧客,獲利共5,000元。嗣於108年 12月11日16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租屋 ,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 物。
二、案經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公司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由謝尚修律師、法商路易威登馬爾 悌耶公司委由戴廷哲律師美商蘋果公司委由謝樹藝律師、 陳建至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本 判決以下所引用據以認定被告陳彥瑜犯罪之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性質上屬傳聞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在本院11 0年1月6日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86 -91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或取得當時之情況,尚無違 法取證或不當之情形,復與本案之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 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 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均與本 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 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彥瑜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577號 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21-31、355-356頁、本院卷第95頁】 ,且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暨刑事警察大隊扣押 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4紙、搜索現場照片6張、本院108年 度聲搜字第1999號搜索票1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暨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6紙、 違反商標法之扣案證物商標對照表3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3紙、鑑定報告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1 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4 紙、鑑定報告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商標單 筆詳細報表(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鑑定報告書(義商固喜 歡固喜公司)各1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瑞士商香奈兒股份 有限公司)2紙、鑑定證明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1 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2紙、 鑑定報告書暨附件(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8紙、鑑定 報告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商標註冊資料(美商昂德亞摩 公司)、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年1月31日函各1紙、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 公司)2紙、產品鑑定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2紙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20日斐館字第10901018號函1 紙、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鑑定意見書暨比對照片(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1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 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3紙、APPLE真品與 仿冒品驗證報告1紙、比對照片(美商蘋果公司)4張、商標單 筆詳細報表(美商蘋果公司)5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日商三 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3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 品比對報告2紙、被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畫面截圖照片24張 、中華郵政WebATM截圖資料1紙、購證商品照片6張、鑑定報 告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影本、交 貨便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斐樂盧森 堡有限公司)各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3-39、49-52、53、5 7-67、69-74、79-83、85、93-99、101、109、111、127-12 9、131、143-145、147-161、163、164、169、171-173、17 5-177、181、187-188、193-199、207、209-211、223-231 、261-285、287-289、293-303、305、307、309-310、315 、317、319、361頁),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彥瑜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 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 告自陳於108年6月上旬某日,透過「阿里巴巴」購物平臺、 臉書社群網站向不詳之人購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前揭商標商 品並持有後,自108年6月某日起至108年12月11日16時15分 許為警查獲時止,持續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就各商標權 人而言,均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 同一地點,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 一商標權人之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商標權人之法 益,同時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能 ,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 改良,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私 利,竟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



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 造成商標權人受有損害,累及我國國際名聲,所為於法有違 ,惟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已見悔意,且業與德商阿迪達 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和解,分別賠 償12萬元及10萬元,此有和解契約書各1紙附卷供參(見偵卷 第397、399頁),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亦陳明不予訴追,然 迄未能與其餘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過去並無前科,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9 頁),素行良好,暨其大學肄業學歷,職業為批發商,目前 從事美甲相關工作及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業據被告陳明在 卷【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教育程度欄、職業 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 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偵卷第21頁、 本院卷第17、9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沒收:
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仿冒商標商品,經核卷內相 關扣案證物照片、鑑定報告書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產生之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資料,認屬本案侵害被害人商標權物品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商標 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BMW標示打火機6 1件與賓士標示打火機47件,並無積極證據證明此部分扣案 物係仿冒商標權商品,復與本案無涉,亦難認係被告供本案 犯罪所用、所得或相關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又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被告因販賣本案仿冒商標權商品,迄為警查獲 止,業已取得販賣所得共5,000元,業為被告所自承(見偵卷 第29頁、本院卷第91頁),雖經被告主動提出扣案,本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惟被告就上開被害 人所受損害部分,前與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 開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和解,分別賠償12萬元及10萬元,業如 前述。是以,本案倘為諭知沒收,將使被告除賠償被害人之 損害外,又須將其犯罪所得財物提出供沒收執行,將使其面 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即本案如諭知沒收被告前揭犯罪所得 ,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認無宣告 沒收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亦附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扣案物應予宣告沒收一覽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 │備註 │
│ │ │ │ │審定號 │ │
├──┼──────────┼───┼────────┼─────┼────────┤
│㈠ │仿冒ADIDAS包包 │480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 │
│ │ │ │ │00000000號│ │
│ │ │ │ │00000000號│ │
├──┼──────────┼───┤ │ ├────────┤
│㈡ │仿冒ADIDAS帽子 │105件 │ │ │見偵卷第65頁。 │
│ │ │ │ │ │ │
├──┼──────────┼───┼────────┼─────┼────────┤
│㈢ │仿冒PUMA包包 │380件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0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 │
│ │ │ │有限責任公司 │00000000號│ │
│ │ │ │ │00000000號│ │
│ │ │ │ │00000000號│ │




├──┼──────────┼───┤ │ ├────────┤
│㈣ │仿冒PUMA襪子 │93雙 │ │ │見偵卷第65頁。 │
│ │ │ │ │ │ │
├──┼──────────┼───┼────────┼─────┼────────┤
│㈤ │仿冒GUCCI帽子 │109件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0000000號 │見偵卷第65頁。 │
│ │ │ │司 │ │ │
├──┼──────────┼───┼────────┼─────┼────────┤
│㈥ │仿冒CHANEL包包 │5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0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 │
│ │ │ │有限公司 │ │ │
├──┼──────────┼───┤ │ ├────────┤
│㈦ │仿冒CHANEL香水 │33件 │ │ │見偵卷第65頁。 │
│ │ │ │ │ │ │
├──┼──────────┼───┼────────┼─────┼────────┤
│㈧ │仿冒LV皮夾 │123件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0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 │
│ │ │ │悌耶公司 │00000000號│ │
├──┼──────────┼───┼────────┼─────┼────────┤
│㈨ │仿冒LV皮包 │5件 │ │ │見偵卷第65頁。 │
│ │ │ │ │ │ │
├──┼──────────┼───┼────────┼─────┼────────┤
│㈩ │仿冒UNDER ARMOUR耳機│38件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0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 │
│ │ │ │ │00000000號│ │
├──┼──────────┼───┼────────┼─────┼────────┤
│ │仿冒NIKE包包 │321件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0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 │
│ │ │ │限合夥公司 │ │ │
├──┼──────────┼───┼────────┼─────┼────────┤
│ │仿冒FILA包包 │145件 │斐樂盧森堡有限公│0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 │
│ │ │ │司 │ │ │
├──┼──────────┼───┼────────┼─────┼────────┤
│ │仿冒SUPREME包包 │18件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0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 │
│ │ │ │限公司 │ │ │
├──┼──────────┼───┼────────┼─────┼────────┤
│ │仿冒多啦A夢包包 │40件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0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 │
│ │ │ │製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號│ │
├──┼──────────┼───┤ │ ├────────┤
│ │仿冒多啦A夢行動電源 │35件 │ │ │見偵卷第65頁。 │
├──┼──────────┼───┼────────┼─────┼────────┤
│ │仿冒APPLE行動電源 │130件 │美商蘋果公司 │0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 │
├──┼──────────┼───┼────────┼─────┼────────┤
│ │仿冒HELLO KITTY包包 │70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0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 │
│ │ │ │限公司 │00000000號│ │




│ │ │ │ │00000000號│ │
│ │ │ │ │00000000號│ │
│ │ │ │ │00000000號│ │
├──┼──────────┼───┤ │ ├────────┤
│ │仿冒HELLO KITTY行動 │45件 │ │ │見偵卷第65頁。 │
│ │電源 │ │ │ │ │
├──┼──────────┼───┤ │ ├────────┤
│ │仿冒HELLO KITTY收納 │58件 │ │ │見偵卷第65頁。 │
│ │袋 │ │ │ │ │
├──┼──────────┼───┤ │ ├────────┤
│ │仿冒HELLO KITTY公仔 │5件 │ │ │見偵卷第67頁。 │
├──┼──────────┼───┤ │ ├────────┤
│ │仿冒美樂蒂收納袋 │13件 │ │ │見偵卷第6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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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