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3210號
TCDM,109,易,3210,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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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3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莉




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雅莉涉犯之刑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蕭吉助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 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頁),爰不 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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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