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6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崇益
選任辯護人 許文鐘律師
李嘉耿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
0 、11237 、11673 、12447 、13227 、13235 、13818 號)後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崇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履行本院壹佰零玖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調解程序筆錄所示之調解內容,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未扣案之IPHONE SE 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零玖壹零陸肆捌陸陸玖號SIM 卡壹張),沒收。
犯罪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黃崇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及將起訴書之「附表」均更正為「附表二」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被告犯如附表一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壹日。緩刑3 年, 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履行本院109 年12月21日調解程序筆錄所 示之調解內容,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 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 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IPHONE SE 行動電 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經查 ,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 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 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三、附記事項:被告與告訴人林筱筑、余重慶於109 年11月20日 達成調解,願給付告訴人林筱筑10,000元、給付告訴人余重 慶8,000 元,並均經告訴人林筱筑、余重慶於達成調解時點
收無額;另被告與告訴人沈美雪於109 年12月21日達成調解 ,願給付告訴人沈美雪50,000元,給付方法:自110 年1 月 起,於每月18日前給付5,000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 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有本院109 年度中司刑移調字 第1557、1748號調解程序筆錄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3 項規定,記載於協商判決書,併此說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 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 1 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第5 款、第93 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 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 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 ,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 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本案經檢察官黃芝瑋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主刑(不含沒收) │
├──┼────┼───────────────────────┤
│ 1 │如犯罪事│黃崇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實欄一㈠│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如犯罪事│黃崇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實欄一㈡│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如犯罪事│黃崇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實欄一㈢│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如犯罪事│黃崇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實欄一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如犯罪事│黃崇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實欄一㈤│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如犯罪事│黃崇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實欄一㈥│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如犯罪事│黃崇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實欄一㈦│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2683號
109年度偵字第12447號
109年度偵字第13227號
109年度偵字第13235號
109年度偵字第11673號
109年度偵字第11237號
109年度偵字第13818號
被 告 黃崇益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7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崇益在FACEBOOK臉書社群網站(下稱臉書)看見招募外包 司機之貼文,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可預見該工作僅係
代他人領取包裹,內容極為單純,卻能取得高額報酬,顯然 係為掩護他人不法犯罪所用,竟依照上開貼文所留之聯絡方 式,與微信通訊軟體暱稱為「T &T 」之成年人聯繫,答應 「T &T 」代為領取包裹,若取件成功,每件可獲得新臺幣 (下同)500 元之報酬,油錢、領取包裹費用另計。黃崇益 、「T &T 」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推由「T &T 」實施詐騙行為,然「T &T 」 未告知黃崇益詐欺方式,而逾越共同普通詐欺之犯意,與其 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3 人以 上以網際網路向公眾散布而犯詐取財物之犯意,分別為下列 之犯行:
(一)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前某時,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在「yes 借錢網」刊登貸款之訊息,並以暱稱「救救貸 (小蔣)」之LINE通訊軟體帳號,傳送訊息向呂岳翰佯稱 :伊可放款6 萬元,但是呂岳翰須先寄送個人之金融帳戶 存摺及提款卡以供審核云云,致呂岳翰不疑有他,於109 年3 月20日中午12時54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全家便利商店桃園大郡店,以店到店方式, 將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寄送至指定 之臺中市○○區○○○道0 段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臺 中光明店。迨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確認如附表編號1 、 2 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寄送至指定之取件門市後,即以不 詳方式通知「T &T 」,「T &T 」再指示黃崇益領取裝 有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之包裹。黃崇益 遂於109 年3 月23日下午2 時2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小客車),前往上址全家便 利商店臺中光明店,領取呂岳翰寄出之上開包裹。俟黃崇 益取得上開包裹後,再於同日某時駕駛本案小客車前往桃 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家樂福中原店」,將上開 包裹置放於該處之置物櫃,並將密碼告知予「T &T 」, 以此方式交付上開包裹予「T &T 」。
(二)於109 年3 月20日前某時,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 「4497借錢網」刊登貸款之訊息,並以暱稱「方教授」之 LINE通訊軟體帳號,傳送訊息向邱奕鈞佯稱:伊可放款予 邱奕鈞,但是邱奕鈞須先寄送個人之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 卡以供審核云云,致邱奕鈞不疑有他,於109 年3 月24日 中午12時30分許,前往臺中市○○區○○○道0 段0000號 1 樓「家樂福西屯店」,將如附表編號3 所示金融帳戶之 提款卡、存摺、提款密碼,放置於該處之置物櫃,並將設 定好之密碼告知「方教授」。迨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確
認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放置於指定之置物櫃 後,即以不詳方式通知「T &T 」,「T &T 」再指示黃 崇益領取裝有如附表編號3 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存摺之 包裹。黃崇益遂於109 年3 月24日晚間7 時14分許,駕駛 本案小客車前往上址「家樂福西屯店」,領取邱奕鈞放置 之上開包裹。俟黃崇益取得上開包裹後,再於同日晚間某 時駕駛本案小客車前往上址「家樂福中原店」,將上開包 裹置放於該處之置物櫃,並將密碼告知予「T &T 」,以 此方式交付上開包裹予「T &T 」。
(三)於109 年3 月22日前某時,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 臉書刊登貸款之訊息,並以暱稱「民間借貸_尤俊程」之 LINE通訊軟體帳號,傳送訊息向高明遠佯稱:伊可放款予 高明遠,但是高明遠須先寄送個人之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 卡以供審核云云,致高明遠不疑有他,於109 年3 月22日 下午4 時42分許,前往嘉義縣○○市○○路0 段000 號「 全家便利超商太保麻魚店」,將如附表編號4 所示金融帳 戶之提款卡、存摺,以店到店方式,寄送至臺中市○○區 ○○路0 段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烏日三民店」。迨本案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確認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 寄送至上址「全家便利商店烏日三民店」後,即以不詳方 式通知「T &T 」,「T &T 」再指示黃崇益領取裝有如 附表編號4 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存摺之包裹。黃崇益遂 於109 年3 月24日下午5 時52分許,駕駛本案小客車前往 上址「全家便利商店烏日三民店」,領取高明遠寄送之上 開包裹。俟黃崇益取得上開包裹後,再於同日晚間7 時許 駕駛本案小客車前往上址「家樂福中原店」,將上開包裹 置放於該處之置物櫃,並將密碼告知予「T &T 」,以此 方式交付上開包裹予「T &T 」。「T &T 」所屬之本案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於109 年3 月25日下午5 時10分許 ,假冒愛立洗照相公司會計人員,向陳逸穎佯稱:伊所購 買之商品遭駭客設定為分期付款,須依照指示操作自動櫃 員機解除云云,致陳逸穎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6 時23分 許前往臺南市○○區○○路000 號自動櫃員機,匯款2 萬 9987元至如附表編號4 所示帳戶,並接續於同日晚間6 時 31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路000 號自動櫃員機,匯 款5123元至如附表編號4 所示帳戶,旋遭不詳之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四)於109 年3 月20日前某時,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 臉書刊登貸款之訊息,並以暱稱「好好貸- 范專員」之LI NE通訊軟體帳號,傳送訊息向張佳琪佯稱:伊可放款予張
佳琪,但是張佳琪須先寄送個人之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卡 以供審核云云,致張佳琪不疑有他,於109 年3 月21日下 午2 時47分許,前往新竹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 全家便利超商新竹漁港店」,將如附表編號5 所示金融帳 戶之提款卡、存摺,以店到店之方式,寄送至臺中市○○ 區○○路000 號「全家便利超商烏日林新店」,並將提款 密碼告知「好好貸- 范專員」。迨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確認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放置於指定之置物 櫃後,即以不詳方式通知「T &T 」,「T &T 」再指示 黃崇益領取裝有如附表編號5 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存摺 之包裹。黃崇益遂於109 年3 月24日晚間6 時許,駕駛本 案小客車前往上址「全家便利商店烏日林新店」,領取張 佳琪寄送之上開包裹。俟黃崇益取得上開包裹後,再於同 日晚間7 時許駕駛本案小客車前往上址「家樂福中原店」 ,將上開包裹置放於該處之置物櫃,並將密碼告知予「T &T 」,以此方式交付上開包裹予「T &T 」。「T &T 」所屬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於①109 年3 月22日 下午2 時許,假冒沈美雪友人,向沈美雪佯稱欲借款5 萬 元云云,致沈美雪陷於錯誤,於同月25日下午3 時3 分許 匯款5 萬元至如附表編號5 所示帳戶。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另於②109 年3 月23日晚上8 時許,假冒藍珮緹友人 ,向藍珮緹佯稱欲借款3 萬元看病云云,致藍珮緹陷於錯 誤,於同月25日下午2 時51分許匯款3 萬元至如附表編號 5 所示帳戶。
(五)於109 年3 月5 日前某時,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 臉書刊登貸款之訊息,並以暱稱「王雨嫣」之LINE通訊軟 體帳號,傳送訊息向康育愷佯稱:伊可放款,但是康育愷 須先寄送個人之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以供審核云云,致 康育愷不疑有他,於109 年3 月21日晚間9 時12分許,前 往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仁和店 」,以店到店方式,將如附表編號6 所示金融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提款密碼,寄送至指定之臺中市○○區○○街 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烏日新明道店」。迨本案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確認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寄送 至指定之取件門市後,即以不詳方式通知「T &T 」,「 T &T 」再指示黃崇益領取裝有如附表編號6 所示金融帳 戶提款卡、存摺之包裹。黃崇益遂於109 年3 月23日下午 2 時許,駕駛本案小客車,前往上址「全家便利商店烏日 新明道店」,領取康育愷寄出之上開包裹。俟黃崇益取得 上開包裹後,再於同日某時駕駛本案小客車前往上址「家
樂福中原店」,將上開包裹置放於該處之置物櫃,並將密 碼告知予「T &T 」,以此方式交付上開包裹予「T &T 」。
(六)於109 年3 月20日前某時,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 「臺灣借錢網」刊登貸款之訊息,並以暱稱「陳經理」之 LINE通訊軟體帳號,傳送訊息向林筱筑佯稱:伊可放款, 但是林筱筑須先寄送個人之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以供審 核云云,致林筱筑不疑有他,於109 年3 月20日下午2 時 47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 以店到店方式,將如附表編號7 、8 所示金融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提款密碼,寄送至指定之臺中市○區○○路00 0 號「統一便利商店台麗門市」。迨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確認如附表編號7 、8 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寄送至指定 之取件門市後,即以不詳方式通知「T &T 」,「T &T 」再指示黃崇益領取裝有如附表編號7 、8 所示金融帳戶 提款卡、存摺、提款密碼之包裹。黃崇益遂於109 年3 月 23日晚間6 時41分許,駕駛本案小客車,前往上址統一便 利商店台麗門市,領取林筱筑寄出之上開包裹。俟黃崇益 取得上開包裹後,再於同日某時駕駛本案小客車前往上址 「家樂福中原店」,將上開包裹置放於該處之置物櫃,並 將密碼告知予「T &T 」,以此方式交付上開包裹予「T &T 」。
(七)於109 年3 月21日前某時,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 臉書刊登貸款之訊息,並以暱稱「李經理」之LINE通訊軟 體帳號,傳送訊息向余重慶佯稱:伊可放款,但是余重慶 須先寄送個人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等資料以供審核云 云,致余重慶不疑有他,於109 年3 月21日晚間8 時19分 許,前往統一便利商店長德門市,以店到店方式,將如附 表編號9 所示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密碼,寄送 至指定之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平智門市 。迨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確認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金融 帳戶資料寄送至指定之取件門市後,即以不詳方式通知「 T &T 」,「T &T 」再指示黃崇益領取裝有如附表編號 7 、8 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存摺、提款密碼之包裹。黃 崇益遂於109 年3 月23日晚間7 時38分許,駕駛本案小客 車,前往上址統一便利商店新平智門市,領取余重慶寄出 之上開包裹。俟黃崇益取得上開包裹後,再於同日某時駕 駛本案小客車前往上址「家樂福中原店」,將上開包裹置 放於該處之置物櫃,並將密碼告知予「T &T 」,以此方 式交付上開包裹予「T &T 」。
嗣呂岳翰、邱奕鈞、高明遠、陳逸穎、張佳琪、沈美雪、 藍珮緹、康育愷、林筱筑、余重慶察覺有異,報警處理, 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呂岳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邱奕鈞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六分局報告偵辦;陳逸穎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轉 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沈美雪訴由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林園分局、藍珮緹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轉 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康育愷訴由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 辦;林筱筑訴由高雄市警察局左營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黃崇益於警詢及偵查│1.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
│ │中之供述。 │ (一)至(七)所載時│
│ │ │ 間,依照「T &T 」指│
│ │ │ 示,駕駛本案自用小客│
│ │ │ 車,前往犯罪事實欄一│
│ │ │ 、(一)至(七)所載│
│ │ │ 地點,領取裝有如附表│
│ │ │ 所示金融帳戶資料之包│
│ │ │ 裹後,並以上開方式交│
│ │ │ 付上開包裹予「T &T │
│ │ │ 」之事實。 │
│ │ │2.被告領取1 件包裹可以│
│ │ │ 獲得500 元之報酬,油│
│ │ │ 錢、領取包裹費用另計│
│ │ │ 之事實。 │
├──┼───────────┼───────────┤
│ 2 │證人即告訴人呂岳翰、邱│告訴人呂岳翰等4 人及被│
│ │奕鈞、康育愷、林筱筑以│害人高明遠等3 人均聽信│
│ │及證人即被害人高明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施用│
│ │張佳琪、余重慶於警詢中│之上開詐術,將其等申設│
│ │之證述。 │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資│
│ │ │料,分別於上開時間、地│
│ │ │點,以上開方式寄送或交│
│ │ │付至指定地點之事實。 │
├──┼───────────┼───────────┤
│ 3 │證人即告訴人陳逸穎、沈│告訴人陳逸穎等3 人均聽│
│ │美雪、藍珮緹於警詢中之│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施│
│ │證述。 │用之上開詐術,分別於犯│
│ │ │罪事實欄一、(三)、(│
│ │ │四)①②所載時間、地點│
│ │ │,匯款如犯罪事實欄一、│
│ │ │(三)、(四)①②所載│
│ │ │金額至如附表編號4 、5 │
│ │ │所示帳戶之事實。 │
├──┼───────────┼───────────┤
│ 4 │109 年3 月24日領取包裹│1.被告於上開時間,駕駛│
│ │及周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 本案小客車前往上開地│
│ │片26張、家樂福西屯店置│ 點,分別領取上開包裹│
│ │物櫃現場照片2 張、109 │ ,並以上開方式將上開│
│ │年3 月23日領取包裹及周│ 包裹交付給「T &T 」│
│ │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0│ 之事實。 │
│ │張、被告與「T &T 」LI│2.被告所提供之臉書應徵│
│ │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 外包司機訊息,應徵條│
│ │照片6 份、貨態查詢系統│ 件與一般求職網站顯不│
│ │7 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相同之事實。 │
│ │7 份、臉書擷圖照片1 張│ │
│ │、被告提供之臉書應徵外│ │
│ │包司機擷圖照片1 份、10│ │
│ │4 職缺查詢結果1 份。 │ │
├──┼───────────┼───────────┤
│ 5 │職務報告3 份、偵查報告│本案查獲經過之事實。 │
│ │3 份。 │ │
├──┼───────────┼───────────┤
│ 6 │165平臺查詢資料4份。 │如附表所示編號1 、3 、│
│ │ │6 所示之金融帳戶經通報│
│ │ │為警示帳戶之事實。 │
├──┼───────────┼───────────┤
│ 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告訴人呂岳翰、邱奕鈞、│
│ │專線紀錄表5 份、桃園市│康育愷、林筱筑及被害人│
│ │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高明遠、張佳琪、余重慶│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分別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 │三聯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以上開方式騙取如附表所│
│ │錄表各1 份、高雄市政府│示金融帳戶資料之事實。│
│ │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各1 份、臺中市政府警察│ │
│ │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 │
│ │理刑事案件三聯單1 份、│ │
│ │告訴人呂岳翰提供之如附│ │
│ │表編號1 所示金融機構帳│ │
│ │戶存摺封面照片1 份、如│ │
│ │附表編號2 、6 、7 、8 │ │
│ │所示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各1 份、告訴人邱奕鈞、│ │
│ │康育愷提供之LINE通訊軟│ │
│ │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 │ │
│ │份、被害人高明遠、張佳│ │
│ │琪、余重慶提供之LINE通│ │
│ │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
│ │各1 份、告訴人康育愷提│ │
│ │供之寄送包裹照片及臉書│ │
│ │擷圖照片各1 張、告訴人│ │
│ │林筱筑提供之寄件收據及│ │
│ │如附表編號編號8 所示金│ │
│ │融帳戶交易明細1 份、被│ │
│ │害人余重慶提供之臉書擷│ │
│ │圖照片及寄件收據各1 份│ │
│ │。 │ │
├──┼───────────┼───────────┤
│ 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告訴人陳逸穎遭本案詐欺│
│ │專線紀錄表1 份、臺南市│集團以犯罪事實欄一、(│
│ │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三)所示方式詐騙後,於│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犯罪事實欄一、(三)所│
│ │表及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示時間、地點匯入如犯罪│
│ │各1 份、臺南市政府警察│事實欄一、(三)所示款│
│ │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項之事實。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格式表1 份、金融機構聯│ │
│ │防機制通報單1 份、告訴│ │
│ │人陳逸穎提供之郵政自動│ │
│ │櫃員機交易明細2 紙及金│ │
│ │融卡影本2 份、如附表編│ │
│ │號4 所示帳戶交易明細1 │ │
│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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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告訴人沈美雪、藍珮緹遭│
│ │專線紀錄表2 份、高雄市│本案詐欺集團分別以犯罪│
│ │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事實欄一、(四)①②所│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示方式詐騙後,於犯罪事│
│ │表、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實欄一、(四)①②所示│
│ │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時間、地點匯入如犯罪事│
│ │簡便格式表各1 份、高雄│實欄一、(四)①②所示│
│ │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舊│款項之事實。 │
│ │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錄表、受理刑事報案三聯│ │
│ │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玉│ │
│ │山銀行匯款申請書1 份、│ │
│ │告訴人沈美雪玉山銀行帳│ │
│ │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1 │ │
│ │份、告訴人沈美雪提供之│ │
│ │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 │
│ │通話記錄各1 份、金融機│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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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黃崇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三)所載之犯行,係以一領 取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致被害人高明遠、告訴人陳逸穎受 害;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四)所載之犯行,係以一 領取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致被害人張佳琪、告訴人沈美雪 、藍珮緹受害,均係以一行為侵犯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 同種想像競合,請從一重處斷。被告就上開犯行,與「T & T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 同正犯。又被告7 次領取包裹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檢 察 官 黃芝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玟君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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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銀行名稱 │金融帳戶帳號 │戶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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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呂岳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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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呂岳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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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邱奕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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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高明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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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凱基銀行 │000-000000000000 │張佳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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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康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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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林筱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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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林筱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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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臺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余重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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