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5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滄勝
具 保 人 陳欣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第129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欣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具保人陳欣瑜因被告鄒滄勝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繳 納現金具保,而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 並未到庭,再經本院派警拘提,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 訊,被告亦未到案,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 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傳喚 被告之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拘票、報告書、具保人傳票 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7至79頁、第175 、 179 、231 、237 、251 、259 頁),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 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 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