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554號
TCDM,109,單禁沒,554,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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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富田 (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20號、109年
度偵字第29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具殺傷力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富田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9445號),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具有殺傷 力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 沒收之,前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又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 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寄藏或陳列,該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準此,未經許可而 持有之前揭槍砲、彈藥,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疑。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 民國109年6月13日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9年度偵字第294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不起 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 閱該案件卷宗無訛。又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09年度槍保字 第101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定,結果為:「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 ,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 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09年9月17日刑鑑字第109006624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從 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 枝,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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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