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511號
TCDM,109,單禁沒,511,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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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勝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 、28681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34
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勝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7590 、28681 號) ),前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而被告於上開案件 中遭查扣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如附表編 號三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用以聯繫交易毒品之工具,如附表 編號四所示之物為被告已收取之販賣毒品所得,爰分別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40條第2 項、第3 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沒 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等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 1 項、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第一、 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不 得持有,屬違禁物甚明;此違禁物與專科沒收之物及因事實 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之 犯罪所得,均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 項等規定單獨宣 告沒收。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列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 據證人朱晃輝張萬杰蘇子富於偵訊時證述在卷,另有上 開案件之判決書、起訴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暨附件、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各該扣押物品清單、各 該通聯譯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各1 份在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編 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可佐,自堪認定。從而,①扣案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物分別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而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所包裝毒品難以完 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一併視為第一、二級毒 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 收銷燬,至因鑑驗取用部分,既已用罄,則毋庸宣告沒收銷 燬;②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為上開案件販 賣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 規定宣告沒收;③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係被告為上 開案件販賣毒品犯行之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綜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並無 不合,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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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備註 │
├──┼─────────┼───────────────┤
│一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驗餘總淨重21.02 公克,即臺灣臺│
│ │貳包(含包裝袋拾貳│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保字第43│
│ │只) │8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至12所示│
│ │ │之物。 │
├──┼─────────┼───────────────┤
│二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驗餘總淨重13.6201 公克,即臺灣│
│ │他命伍包(含包裝袋│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安保字第│
│ │伍只) │121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至5 所│
│ │ │示之物。 │
├──┼─────────┼───────────────┤
│三 │行動電話壹支(含SI│廠牌SUGAR 、序號00000000000000│
│ │M 卡壹張) │4 、000000000000000 號、門號09│
│ │ │00000000號,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署108 年度保管字第4650號扣押物│
│ │ │品清單編號1 所示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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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保│
│ │ │管字第4107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
│ │ │物之其中部分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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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