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成享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表 人 施秋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惠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28687、35034號、109年度偵字第409、2611、8332
、13952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4896、15256、5265
、15266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施秋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借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借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非法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成享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第三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緣吳文忠(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107年間,擔任南投縣仁 愛鄉代表會主席期間,即起意參選競逐當年底之仁愛鄉第18 屆鄉長選舉,為籌措仁愛鄉鄉長之競選經費及償還個人債務 ,竟在107年3月23日前某日,與侄子張宏義(本院另行審結 )共同基於準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未為公務員之際,預 先以仁愛鄉鄉長權勢分配仁愛鄉公所工程標案之行為,要求 、期約、收受賄賂,由吳文忠授意張宏義,由張宏義於107 年3月23日前某日,向有意承攬仁愛鄉各項道路、災修工程 業務之施秋勲之會計人員李月娟(業經本院審結)表示如果 在選前交付吳文忠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款項,在吳文忠 順利當選仁愛鄉鄉長後,即可分配得標2000萬元額度之仁愛 鄉公所工程標案(相當於5%回扣)。經李月娟轉告施秋勲, 施秋勲因與107年時任鄉長江子信不同派系而未承攬仁愛鄉 公所工程標案,其為求吳文忠順利當選後,可取得仁愛鄉公 所之工程標案,遂與李月娟於107年3月23日晚間某時許,共 同前往南投縣○○鎮○○路0號之仁愛鄉體育會,交付100萬 元現款予張宏義收執。嗣張宏義轉交50萬元現款予吳文忠, 施秋勲於107年5月23日要求張宏義以借款之名義,在借據上 簽名表示已收受該筆100萬元現款。其後吳文忠承上開準收 受賄賂之犯意,另與杜品宏(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準收 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吳文忠授意杜品宏於107年7月間某日 、同年11月初某日,再度向施秋勲提出上開相同條件,即每 交付100萬元款項予吳文忠,可在吳文忠當選鄉長後分配取 得2000萬元額度之工程標案後:⒈施秋勲與李月娟於107年7 月10日,一同前往吳文忠南投縣○○鎮○○○街00號居所後 ,其等3人再前往上址仁愛鄉體育會與杜品宏碰面,施秋勲 當場交付50萬元現款予吳文忠收執後,以借款之名義,由吳 文忠在李月娟事先擬好之借據上簽名,吳文忠並向施秋勲表 示,日後將指派在場之杜品宏與施秋勲接洽並傳達後續款項 交付之事宜;⒉施秋勲與杜品宏相約於107年11月12日,在 施秋勲南投縣埔里鎮福興路住處內,由施秋勲交付100萬元 現款予杜品宏,杜品宏再轉交該筆100萬元現款予吳文忠; ⒊李月娟於107年11月29日下午2時35分許,提領200萬元現 金後,與施秋勲共同前往茗洋公司即仁愛鄉體育會與吳文忠 、杜品宏見面,施秋勲交付200萬元現款予吳文忠;⒋施秋 勲再指示李月娟於107年12月10日下午3時3分許,提領150萬 元現金後,由施秋勲與吳文忠相約在上址施秋勲住處,施秋
勲交付150萬元現款予吳文忠。迄吳文忠於107年12月25日正 式擔任仁愛鄉鄉長前,收受施秋勲與李月娟交付之款項共計 600萬元,且允諾施秋勲將於吳文忠當選後,分配1億2000萬 元額度之工程標案予施秋勲。
㈡、吳文忠於就任仁愛鄉鄉長前,已先行收受施秋勲預繳600萬 元款項,於107年12月25日就任後,與杜品宏將上開準收受 賄賂犯意提升共同為基於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及公 務員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吳文忠授權杜品宏 安排分配仁愛鄉公所之工程標案予施秋勲,且陸續指示杜品 宏於下列時間,以下列條件向施秋勲洽談收取公用工程之回 扣、賄賂,施秋勲則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 賂之個別犯意,由施秋勲於下列時間、地點,以交付現款及 自施秋勲先前預繳之600萬元款項內抵扣之方式,交付回扣 、賄賂予吳文忠及杜品宏,杜品宏於下列時間、地點,向施 秋勲收取下列現款後,於取得現款之當日或近日內與吳文忠 聯繫,相約在吳文忠南投縣○○鎮○○○街00號之住家或南 投縣埔里鎮某處,將施秋勲交付之下列現款交予吳文忠:1、吳文忠授權杜品宏安排分配施秋勲於107年12月25日及12月 27日得標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合作村靜觀聯絡道路改善工 程」及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精英村馬赫坡聯絡道路改善工 程」等2標案後,吳文忠指示杜品宏於107年12月28日晚間某 時許,至施秋勲南投縣○○鎮○○路000○0號住處,向施秋 勲收取得標金額7%之回扣,其中3.5%即23萬0650元自施秋勲 已先預繳予吳文忠之600萬元內抵扣,另3.5%向施秋勲收取 現款20萬元,經施秋勲同意而交付20萬元現款予杜品宏。計 算方式為:附表一編號1、2標案決標金額總金額之3.5%(18 4萬元+475萬元X3.5%=23萬0650元),以整數20萬元收取現 款(所餘3萬元現款於後述時間、地點收取)。2、吳文忠授權杜品宏安排分配施秋勲於108年1月10日得標附表 一編號3、4、6、7所示之標案;於同年1月15日得標附表一 編號5所示之標案;於同年1月22日得標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 標案後,杜品宏與施秋勲相約於108年1月25日,由杜品宏至 施秋勲上址住處,向施秋勲收取收取得標金額7%之回扣,其 中3.5%即27萬2300元自施秋勲已先預繳予吳文忠之600萬元 內抵扣,另3.5%向施秋勲收取現款29萬6000元,經施秋勲同 意而交付當時身上所有現金29萬6000元予杜品宏。計算方式 為:6件標案決標總金額之3.5%為27萬2300元(141萬元+117 萬元+155萬元+158萬元+16萬元+47萬元=778萬元),加計10 7年12月28日短收之現款約3萬元,共計30萬2300元,由施秋 勲交付當時身上所有現金共29萬6000元予杜品宏。
3、吳文忠授權杜品宏安排分配施秋勲於108年4月30日得標附表 一編號9所示之標案後,杜品宏與施秋勲相約於108年4月30 日晚上,由杜品宏至施秋勲上址住處,向施秋勲收取得標金 額10%之回扣3萬5000元,經施秋勲同意而交付現金3萬5000 元予杜品宏(計算方式為:該標案決標金額35萬元之10%為3 萬5000元)。
4、施秋勲於108年4月9日得標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標案, 吳文忠授權杜品宏安排分配施秋勲再於108年5月20日得標附 表一編號12所示之標案後,杜品宏與施秋勲相約於108年5月 28日晚間某時許,由杜品宏至施秋勲上址住處,向施秋勲收 取附表一編號10、11、12所示之3件標案之回扣即現款共13 萬8050元(計算方式為: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2標案決標 金額總計209萬400元,取整數209萬元之3.5%現款為7萬3150 元,另餘3.5 %為7萬3150元,則自施秋勲於已預繳之600萬 元內抵扣。另收取附表一編號12所示標案決標金額64萬9000 元之10%現款6萬4900元。上述附表一編號10、11、12所示3 件標案之現金回扣總計為13萬8050元,即7萬3150元+6萬490 0元=13萬8050元)。
5、施秋勲於108年8月20日得標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標案後,杜 品宏與施秋勲相約於108年9月12日下午某時許,由杜品宏至 施秋勲上址住處,向施秋勲收取該標案之回扣即現款15萬元 後,轉交吳文忠(計算方式為:該標案決標金額304萬之5% 即15萬2000元,取整數15萬元係現款,另5%即15萬元,則自 施秋勲已預繳之600萬元抵扣)。
【附表一】
┌─┬───────┬───┬───────┬────┬─────┬────┬───────┐
│編│工程標案名稱 │實際承│ 施秋勲得標使 │決標日期│決標金額 │回扣成數│交付回扣時間、│
│號│ │攬人 │ 用之廠商牌照 │ │(萬元) │ │地點、金額 │
├─┼───────┼───┼───────┼────┼─────┼────┼───────┤
│1 │合作村靜觀聯絡│施秋勲│三合興土木包工│107年12 │ 184 │7%,3.5%│107年12月28日 │
│ │道路改善工程 │ │業 │月25日 │ │現款,3.│,在南投縣埔里│
│ │ │ │ │ │ │5%抵扣 │鎮福興路176之1│
│ │ │ │ │ │ │ │號施秋勲住處,│
│ │ │ │ │ │ │ │交付杜品宏20萬│
│ │ │ │ │ │ │ │元現金 │
├─┼───────┼───┼───────┼────┼─────┼────┤ │
│2 │精英村馬赫坡聯│同上 │同上 │107年12 │ 475 │7%,3.5%│ │
│ │絡道路改善工程│ │ │月27日 │ │現款,3.│ │
│ │ │ │ │ │ │5%抵扣 │ │
├─┼───────┼───┼───────┼────┼─────┼────┼───────┤
│3 │仁愛鄉大同村仁│同上 │同上 │108年1月│ 141 │7%,3.5%│108年1月25日,│
│ │莊路2K+100處災│ │ │10日 │ │現款,3.│在施秋勲上揭住│
│ │修復建工程 │ │ │ │ │5%抵扣 │處,交付杜品宏│
├─┼───────┼───┼───────┼────┼─────┼────┤29萬6000元現金│
│4 │親愛村往高峰3K│同上 │同上 │同上 │ 117 │7%,3.5%│ │
│ │+400災修復建工│ │ │ │ │現款,3.│ │
│ │程 │ │ │ │ │5%抵扣 │ │
├─┼───────┼───┼───────┼────┼─────┼────┤ │
│5 │107年8月豪雨H2│同上 │同上 │108年1月│ 155 │7%,3.5%│ │
│ │-007-仁愛鄉合 │ │ │15日 │ │現款,3.│ │
│ │作村土地公廟下│ │ │ │ │5%抵扣 │ │
│ │方農路災修復建│ │ │ │ │ │ │
│ │工程 │ │ │ │ │ │ │
├─┼───────┼───┼───────┼────┼─────┼────┤ │
│6 │瑞岩部落文健站│同上 │勝興土木包工業│108年1月│ 158 │7%,3.5%│ │
│ │友善空間整建工│ │ │10日 │ │現款,3.│ │
│ │程 │ │ │ │ │5%抵扣 │ │
├─┼───────┼───┼───────┼────┼─────┼────┤ │
│7 │原住民族部落文│同上 │同上 │同上 │ 160 │7%,3.5%│ │
│ │化健康綜合服務│ │ │ │ │現款,3.│ │
│ │據點友善空間整│ │ │ │ │5%抵扣 │ │
│ │建-清流部落文 │ │ │ │ │ │ │
│ │健站 │ │ │ │ │ │ │
├─┼───────┼───┼───────┼────┼─────┼────┤ │
│8 │107仁愛鄉大同 │同上 │同上 │108年1月│ 47 │7%,3.5%│ │
│ │村高峰道路支線│ │ │22日 │ │現款,3.│ │
│ │右側轉彎工程 │ │ │ │ │5%抵扣 │ │
├─┼───────┼───┼───────┼────┼─────┼────┼───────┤
│9 │仁愛鄉南豐村夢│同上 │成享營造有限公│108年4月│ 35 │10%,全 │108年4月30日,│
│ │谷通往大同山農│ │司 │30日 │ │額現金 │在施秋勲上揭住│
│ │路改善工程 │ │ │ │ │ │處,交付杜品宏│
│ │ │ │ │ │ │ │3萬5000元現金 │
├─┼───────┼───┼───────┼────┼─────┼────┼───────┤
│10│原住民族部落文│同上 │三合興土木包工│108年4月│ 166 │7%,3.5%│108年5月28日,│
│ │化健康綜合服務│ │業 │9日 │ │現款,3.│在施秋勲上揭住│
│ │據點友善空間整│ │ │ │ │5%抵扣 │處,交付杜品宏│
│ │建-萬豐部落文 │ │ │ │ │ │25萬元現金,其│
│ │健站(第二期)│ │ │ │ │ │中13萬8050元為│
├─┼───────┼───┼───────┼────┼─────┼────┤標案回扣,其餘│
│11│大同村信義巷農│同上 │同上 │108年4月│ 43.4 │7%,3.5%│11萬1950元為杜│
│ │路改善工程等2 │ │ │9日 │ │現款,3.│品宏之借款 │
│ │件 │ │ │ │ │5%抵扣 │ │
├─┼───────┼───┼───────┼────┼─────┼────┤ │
│12│精英村公墓更新│同上 │成享營造有限公│108年5月│ 64.9 │10%,全 │ │
│ │新建工程 │ │司 │20日 │ │額現金 │ │
├─┼───────┼───┼───────┼────┼─────┼────┼───────┤
│13│慈峰巷農路改善│同上 │同上 │108年8月│ 304 │10%,5% │108年9月12日,│
│ │工程 │ │ │20日 │ │現款,5%│在施秋勲上揭住│
│ │ │ │ │ │ │抵扣 │處,交付杜品宏│
│ │ │ │ │ │ │ │15萬元現金 │
├─┴───────┴───┴───────┴────┴─────┴────┴───────┤
│施秋勲除預繳600萬元外,於吳文忠就任仁愛鄉鄉長後,於得標上述標案後,再行交付杜品宏現款共計 │
│81萬9050元 │
└─────────────────────────────────────────────┘
㈢、緣施秋勲所經營之成享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成享公司)於10 8年3月13日始核准設立、同年4月2日始核准變更登記,李月 娟為成享公司之行政業務及會計人員。施秋勲為求可先行承 攬仁愛鄉公所工程標案,遂與李月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 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二編號1至7「開標日期」欄所示之開標日期前某日 ,向無投標意願之高源彬(本院業已審結)借用所經營之三 合興土木包之名義及證件,由施秋勲決定標價後,指示李月 娟負責製作押標金等投標文件及出席參與投標附表二編號1 至7所示之標案,高源彬則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 當利益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參與投標之犯意,於 附表二編號1至7「開標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容許施秋勲、 李月娟借用三合興土木包名義及證件投標,使其等以所借用 之三合興土木包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 標案,施秋勲與李月娟並以附表二編號1至7「決標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得標該等標案,致使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標案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由施秋勲負責全部工程施作,承擔盈 虧,由李月娟負責履約文書及請款文件製作,負擔包括押標 金、履約保證金、材料、分包、技師簽證費、工程空污費、 保固金及決標金額5%之營業稅等所需費用,並約定於工程款 撥付後,由高源彬提領現金轉交施秋勲或李月娟。㈣、施秋勲、李月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 而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8至 10「開標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前某日,向無投標意願之陳存 生(本院業已審結),借用所經營之勝興土木包名義及證件 ,由施秋勲決定標價後,指示李月娟陪同陳存生不知情之配
偶張瓊芳持投標文件出席,參與投標如附表二編號8至10所 示之標案,陳存生則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 之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參與投標之犯意,於附表 二編號8至10「開標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容許施秋勲、李 月娟借用勝興土木包名義及證件投標,使其等借用勝興土木 包名義及證件,以附表二編號8至10「決標金額」欄所示之 金額,順利得標附表二編號8至10所示之標案,致使附表二 編號8至10之工程標案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由施秋勲 進行全部工程施作,承擔盈虧,負擔包含押標金、履約保證 金、材料、分包、技師簽證費、工程空污費、保固金及決標 金額5%之營業稅等所需費用,並約定於工程款撥付後,由陳 存生提領現金轉交予施秋勲。
㈤、於108年5月13日南投縣仁愛鄉公所辦理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 「精英村公墓更新新建工程標案」第1次公告招標,因第1次 招標需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施秋勲、李月娟為圖能於第1次 招標即順利得標,乃夥同高源彬、陳存生共同基於以非法方 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於同年5月20日,由 無投標意願之高源彬及陳存生容許施秋勲、李月娟借用三合 興土木包、勝興土木包之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並陪標,施秋 勲並以成享公司名義投標,以達第1次招標需3家以上廠商投 標之法定開標家數,並由施秋勲決定三合興土木包及勝興土 木包之標價分別為66萬元及65萬8000元,成享公司標價為64 萬9000元,施秋勲且指示李月娟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及出席參 與投標,成享公司因而順利以64萬9000元之價格得標該標案 ,致使該標案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施秋勲因此而獲得不當 利益。
【附表二】
┌─┬───────┬────┬──────┬───────┬──────┬────┬─────┬─────┐
│編│工程標案名稱 │借牌者 │出借牌照者 │其他參標廠商 │當次公告招標│開標日期│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
│號│ │ │ │ │日期 │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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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作村靜觀聯絡│施秋勲 │三合興土木包│大統土木包工業│107年12月13 │107年12 │107年12月 │184 │
│ │道路改善工程 │ │工業高源彬 │、原住民互助公│日(第1次) │月25日 │25日 │ │
│ │ │ │ │司 │ │ │ │ │
├─┼───────┼────┼──────┼───────┼──────┼────┼─────┼─────┤
│2 │精英村馬赫坡聯│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7年12月 │475 │
│ │絡道路改善工程│ │ │ │ │ │27日 │ │
├─┼───────┼────┼──────┼───────┼──────┼────┼─────┼─────┤
│3 │仁愛鄉大同村仁│同上 │同上 │無 │108年1月4日 │108年1月│108年1月10│141 │
│ │莊路2K+100處災│ │ │ │(第2次) │10日 │日 │ │
│ │修復工程 │ │ │ │ │ │ │ │
├─┼───────┼────┼──────┼───────┼──────┼────┼─────┼─────┤
│4 │親愛村往高峰3K│同上 │同上 │無 │同上 │同上 │同上 │117 │
│ │+400災修復工程│ │ │ │ │ │ │ │
├─┼───────┼────┼──────┼───────┼──────┼────┼─────┼─────┤
│5 │107年度8月豪雨│同上 │同上 │無 │108年1月9日 │108年1月│108年1月15│155 │
│ │H2-007-仁愛鄉 │ │ │ │(第2次) │15日 │日 │ │
│ │合作村土地公廟│ │ │ │ │ │ │ │
│ │下方農路災修復│ │ │ │ │ │ │ │
│ │建工程 │ │ │ │ │ │ │ │
├─┼───────┼────┼──────┼───────┼──────┼────┼─────┼─────┤
│6 │原住民族部落文│同上 │同上 │無 │108年3月29日│108年4月│108年4月9 │166 │
│ │化健康綜合服務│ │ │ │(第2次) │9日 │日 │ │
│ │據點友善空間整│ │ │ │ │ │ │ │
│ │建-萬豐部落文 │ │ │ │ │ │ │ │
│ │健站第二期等2 │ │ │ │ │ │ │ │
│ │件 │ │ │ │ │ │ │ │
├─┼───────┼────┼──────┼───────┼──────┼────┼─────┼─────┤
│7 │大同村信義巷農│同上 │同上 │無 │108年4月1日 │108年4月│108年4月9 │43.4 │
│ │路改善工程等2 │ │ │ │(第2次以後 │9日 │日 │ │
│ │件 │ │ │ │) │ │ │ │
├─┼───────┼────┼──────┼───────┼──────┼────┼─────┼─────┤
│8 │瑞岩部落文健站│施秋勲 │勝興土木包工│原住民互助公司│107年12月28 │108年1月│108年1月10│158 │
│ │友善空間整建工│ │業陳存生 │、三合興土木包│日(第1次) │10日 │日 │ │
│ │程 │ │ │工業 │ │ │ │ │
├─┼───────┼────┼──────┼───────┼──────┼────┼─────┼─────┤
│9 │原住民族部落文│同上 │同上 │無 │108年1月4日 │同上 │同上 │160 │
│ │化健康綜合服務│ │ │ │ │ │ │ │
│ │據點友善空間整│ │ │ │ │ │ │ │
│ │建-清流部落文 │ │ │ │ │ │ │ │
│ │健站 │ │ │ │ │ │ │ │
├─┼───────┼────┼──────┼───────┼──────┼────┼─────┼─────┤
│10│107仁愛鄉大同 │同上 │同上 │無 │108年1月7日 │108年1月│108年1月22│47 │
│ │村高峰道路支線│ │ │ │(第2次以後 │22日 │日 │ │
│ │右側轉彎工程 │ │ │ │ ) │ │ │ │
├─┼───────┼────┼──────┼───────┼──────┼────┼─────┼─────┤
│11│精英村公墓更新│ 同上 │成享公司 │三合興土木包工│108年5月13日│108年5月│108年5月2 │ 64.9 │
│ │新建工程 │ │ │業、勝興土木包│ │20日 │0日 │ │
│ │ │ │ │工業 │ │ │ │ │
└─┴───────┴────┴──────┴───────┴──────┴────┴─────┴─────┘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成享公司兼代表人施秋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㈡、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宏義、吳文忠、杜品宏、李月娟、陳存生 、高源彬於調查站詢問、偵查之證述。
㈢、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7年12月28日合作村靜觀聯絡道 路改善工程,三合興土木包工業得標)、決標公告(簡靖澐 承辦之107年12月28日精英村馬赫坡聯絡道路改善工程,三 合興土木包工業得標)、公開招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 年3月14日原住民族部落文化健康綜合服務據點友善空間整 建-萬豐部落文健站第二期等2件)、無法決標公告(簡靖澐 承辦之108年3月27日原住民族部落文化健康綜合服務據點友 善空間整建-萬豐部落文健站第二期等2件流標)、公開招標 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3月29日原住民族部落文化健康綜 合服務據點友善空間整建-萬豐部落文健站第二期等2件)、 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4月23日原住民族部落文化健 康綜合服務據點友善空間整建-萬豐部落文健站第二期等2件 ,三合興土木包工業得標)、通訊監察譯文(同案被告施秋 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8年4月7日、28日 與高源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借據、通訊軟體微信對話 紀錄擷圖(被告施秋勲與暱稱「文忠」即同案被告吳文忠之 對話)、公開招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7年12月13日精英 村馬赫坡聯絡道路改善工程)、公開招標公告(簡靖澐承辦 之108年1月4日仁愛鄉大同村仁莊道路2K+100災修復建工程 )、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1月17日仁愛鄉大同村仁 莊道路2K+100災修復建工程,三合興土木包工業得標)、公 開招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1月4日親愛村往高峰3K+40 0災修復建工程)、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1月17日 親愛村往高峰3K+400災修復建工程,三合興土木包工業得標 )、公開招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1月9日107年度8月 豪雨H3-007-仁愛鄉合作村土地公廟下方農路災修復建工程 )、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1月17日107年度8月豪雨 H3-007-仁愛鄉合作村土地公廟下方農路災修復建工程,三 合興土木包工業得標)、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施秋勲所持用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8年1月25日、26日、同年 2月3日、6日、16日、22日、同年5月14日、27日、同年6月3 日、21日、25日、同年7月9日、14日、16日、22日、同年8 月2日、4日、5日、21日、23日、24日、同年9月7日、26日 、27日、30日與同案被告李月娟間)、中租迪和公司與被告 施秋勲(德晉開發有限公司)之配合建議書、報價單、電子 發票權益事項告知書、成享公司承攬仁愛鄉公所工程款金額
手繕紙、手寫雜記資料(同案被告杜品宏)、通訊軟體LINE 對話擷圖(被告施秋勲與同案被告張宏義、杜品宏之對話) 、決標公告(施淑珍承辦之108年5月22日精英村公墓更新新 建工程,成享公司得標)、成享公司工程管制表、通訊監察 譯文(同案被告施秋勲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於108年5月16日與張瓊芳,譯文編號9-1)、公開招標公告 (簡靖澐承辦之107年12月28日瑞岩部落文健站友善空間整 建工程)、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1月19日瑞岩部落 文健站友善空間整建工程,勝興土木包工業得標)、公開招 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1月4日原住民族部落文化健康 綜合服務據點友善空間整建-清流部落文健站)、決標公告 (簡靖澐承辦之108年1月17日原住民族部落文化健康綜合服 務據點友善空間整建-清流部落文健站,勝興土木包工業)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1月17 日107仁愛鄉大同村高峰道路支線右側轉彎工程)、決標公 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1月24日107仁愛鄉大同村高峰道路 支線右側轉彎工程,勝興土木包工業得標)、通訊監察譯文 (同案被告李月娟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8 年4月3日與同案被告高源彬,譯文編號31-8)、公開取得報 價單或企畫書公告(施淑珍承辦之108年5月13日精英村公墓 更新新建工程)、決標公告(施淑珍承辦之108年5月22日精 英村公墓更新新建工程,成享營造有限公司得標)、決標紀 錄(簡靖雲紀錄之108年4月30日107仁愛鄉南豐村夢谷通往 大同山農路改善工程,成享公司得標)、決標紀錄(施淑珍 紀錄之108年8月20日慈峰巷農路改善工程,成享公司得標) 、本院108年聲監字第133、164號、108年聲監續字第349、3 54、513、530、676、680、820、824、958、960、1137、11 50、1277、1284、1387、1397號通訊監察書(同案被告施秋 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公開招標公告(簡靖澐承辦 之107年12月14日仁愛鄉大同村仁莊道路2K+100處災修復建 工程)、無法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7年12月28日仁愛 鄉大同村仁莊道路2K+100處災修復建工程,流標)、公開招 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7年12月14日親愛村往高峰3K+400 處災修復建工程)、無法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7年12 月28日親愛村往高峰3K+400處災修復建工程,流標)、公開 招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7年12月13日107年度8月豪雨H3- 007-仁愛鄉合作村土地公廟下方農路災修復建工程)、無法 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7年12月26日107年度8月豪雨H3- 007-仁愛鄉合作村土地公廟下方農路災修復建工程,流標)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3月21
日大同村信義巷農路農路改善工程等2件)、無法決標公告 (簡靖澐承辦之108年3月28日大同村信義巷農路農路改善工 程等2件,流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公告(簡靖澐 承辦之108年4月1日大同村信義巷農路農路改善工程等2件) 、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4月23日大同村信義巷農路 農路改善工程等2件,三合興土木包工業得標)、合作村靜 觀聯絡道路改善工程卷、精英村馬赫波聯絡道路改善工程2 -1卷、2-2卷、仁愛鄉大同村仁莊道路2K+100處災修復建工 程卷、親愛村往高峰3K+400災修復建工程卷、10 7年度8月 豪雨H3-007-仁愛鄉合作村土地公廟下方農路災修復建工程 卷、107仁愛鄉南豐村夢谷通往大同山農路改善工程卷、原 住民部落文化健康綜合服務據點友善空間整建-萬豐部落文 建站第二期等2件工程卷、慈峰巷農路改善工程卷、瑞岩部 落文健站友善空間整建工程卷、清流部落文健站工程卷、 107仁愛鄉大同村高峰道路支線右側轉彎工程卷、精英村公 墓更新新建工程卷等件附卷可參。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施秋勲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 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 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第4項、第2項、第5項後段、第12條第2項、第17條,政府採 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前段、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8款、 第37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五、附記事項:被告施秋勲、成享公司於108年10月1日上午6時 44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00○0號,為法務部調查局 航業調查處臺中縣調查站搜索查扣之物品,各為被告施秋勲 、成享公司所有之物品(其中同案被告吳文忠所簽立之借據 部分,僅為同案被告吳文忠向被告施秋勲拿取600萬元之證 明),無積極證據證明該等物品係供被告施秋勲、成享公司 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所得之物品,爰不為沒收之諭知。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 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第92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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