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18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永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229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曾永兆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