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瑞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速偵字第6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歐瑞德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花生夾心吐司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 行所載「 被告歐瑞德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更正為「被告歐 瑞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歐瑞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被告前因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863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 中簡字第25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竊盜案件, 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④ 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上開①至④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82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中簡字第6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其後入監接 續執行上開2應執行之刑,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 其後接續執行他案之拘役刑70日後,於109年1月28日出監)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案與前揭已 執行完畢之案件多為竊盜案件,罪質相同,足認被告於前揭 案件執行後仍不知警惕、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綜核全 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 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 途取財,以上述方式恣意竊取被害人江俞萱管領如附表所示 之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甚不足取。犯後坦承犯行,
並已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之犯罪後態度,並考慮其國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被告警詢筆錄之 受詢問人欄),且所生損害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竊花生夾心吐司1個,為其犯罪 所得之物,然未扣案,且被告自承已食用完畢,上述物品既 未合法發還給被害人,且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無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自應依法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另被告就其竊取並已食用完畢之雞蛋沙拉夾心吐司1 個、統一木瓜牛奶1瓶,雖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惟被 告已賠償新臺幣67元予被害人,有統一發票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41頁),考量被告此部分所賠償金額與其竊得財物之價 值相當,如本件再對被告之犯罪所得再予以宣告沒收,將使 其承受過度之不利益,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書狀如 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 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孟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6708號
被 告 歐瑞德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市
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送達臺中市○里○○00號信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歐瑞德曾因竊盜及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5月、4月、5月、5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與另起竊盜案件有期徒刑6月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8年11月 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9年11月14 日下午5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之全家便利商 店金美德店內,見店員江俞萱所管領之雞蛋沙拉夾心吐司1 個、花生夾心吐司1個及統一木瓜牛奶1瓶(共價值新臺幣97 元)置於陳列架上無人看管,竟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商品得手後,未結帳即坐在店內 休息區將上開商品食用殆盡,吃完後睡在店內。為江俞萱發 現並報警處理,當場逮捕。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歐瑞德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江俞萱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與現場照片8張 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 卷可考,為累犯,且係再犯相同罪名,足認其刑罰適應力薄 弱且有特別惡性,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雞蛋沙拉夾心吐司1個、花生夾心吐 司1個及統一木瓜牛奶1瓶,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洪佳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徐佳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