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智簡字,109年度,37號
TCDM,109,中智簡,37,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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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智簡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莛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 年度偵字第104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莛瑜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高莛瑜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 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行為,應為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案被告自民國108年3月間 某日起至108年11月18日為警查獲止,在網路上意圖販賣而 陳列如附件附表之仿冒商標物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 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 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 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亦同此旨)。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 德商阿迪達斯、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 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等6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 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知曉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 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 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仍販賣本案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對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潛



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 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被告所為自當予以非難,惟 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此 有刑事陳報(一)狀及和解契約書各1份、刑事陳報(二)狀1紙 在卷可稽,其雖尚未能其餘商標權人和解,然此部分之紛爭 非不得經由民事訴訟程序或其他途徑加以解決,及兼衡被告 自述為弘光科技大學化妝品應用系畢業,之前從事鋁業工廠 之行政助理約1年多,目前從事臍帶印章與胎毛筆之行政助 理,兼職網路拍賣,經營網拍至本案查獲為止約2年,經濟 狀況免持等情(見偵卷第17頁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 之記載、本院卷第63業),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查 獲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市值、以網路方式經營之規模及販 賣期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 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成立和 解,賠償前者8萬4500元,且均已依和解條件履行完畢,告 訴人等並均具狀表示願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有上開刑事 陳報(一)、(二)狀附卷可參,其餘被害人則未提出告訴,信 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是本院綜合各情,認被告前揭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又為使被告加深因此次犯行所得之教訓及警惕,促使被告 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及尊重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依刑法第 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 課程2場次;另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及所造成之損害,認尚 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 命被告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 勞務;另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以維法治,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 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 。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所附條件, 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 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附此 敘明。
五、沒收部分:
(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販賣如附表編號1 至6所示之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 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同法第38條之1第5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宣告前二條之 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 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 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本案 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伊從營業至今之營業所得約為1萬 3000元至1萬4000元等語(見偵卷第25頁),且被告於警 詢時已交付1萬4000元供警查扣,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扣押物品清單1份 附卷可稽(即附表編號7),然因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德商 阿迪達斯8萬4500元,並亦賠償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 司,實已超過其犯罪所得金額,如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就上開 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4000元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 │
├──┼───────────────┤
│ 1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
│ │識別證套13組(含警方購證1組, │
│ │每組含卡套、吊繩各1件) │
│ │ │
├──┼───────────────┤
│ 2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
│ │化妝包10件、皮夾1件、鑰匙圈10 │
│ │件、眼鏡袋2件(含眼鏡布2件) │
├──┼───────────────┤
│ 3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 │皮夾7件、化妝包32件、毛毯1件、│
│ │眼罩3件、菸灰缸3件 │
├──┼───────────────┤
│ 4 │義大利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
│ │皮夾8件、皮包1件 │
├──┼───────────────┤
│ 5 │英商布拜里公司: │
│ │化妝包34件、手提袋3件 │
├──┼───────────────┤
│ 6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皮夾2件 │
├──┼───────────────┤
│ 7 │新臺幣1萬4千元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0474號
 
被 告 高莛瑜 女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
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莛瑜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業分別由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香奈 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布拜 里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剃耶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申請註冊,核准在案,並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商品 之商標權,迄今均仍在專用期間,猶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之犯意,自民國108 年3 月間起,在臺中市○○區○○○路 0 段000 號9 樓之3 居所,以手機上網連結蝦皮購物平台, 使用「chole2017 」帳號,以每件新臺幣(下同)50元至 600 元不等之價格,在該平台賣場販售其向淘寶不明賣家購 得之未獲前揭商標權人同意使用前開商標圖樣之皮夾等商品 ,截至搜索查獲為止,已售出仿冒前開註冊/ 審定號商標圖 樣之商品約100 件,獲利約1 萬5000元。經警於同年9 月間 ,在前揭賣場發現高莛瑜刊登之訊息,以新臺幣229 元(含 運費60元)之價格,向高莛瑜購得使用如附表編號1 所示註 冊/ 審定號商標圖樣之識別證套1 組,送鑑確認屬仿冒商品 後,於同年11月18日11時7 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 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警方 購證除外),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及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請謝尚 修律師(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部分於 109 年 5 月 4 日解除委任)、法商路易威登馬爾剃耶公司委請杜柏賢律師 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高莛瑜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張嘉琪高莛瑜之母)於警詢時之證詞。(三)帳號「chole2017 」銷售訊息截圖、帳號「chole2017 」 之註冊資料、訂單詳情、7-ELEVEN交貨便服務單、統一超 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寄件資料、警方購證物照片各1 份 。
(四)商標註冊資料17份、鑑定報告書5 份、市值估價表1 張、 蒐證照片8 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相片對照表、扣押物品照片各1 份、商品及服務名稱分 類查詢4 張。
(五)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被告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1 萬 4000元扣案。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 品罪嫌。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 收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併依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予宣告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請追徵其價額。三、移送意旨雖謂扣案CHANEL車用止滑墊2 件、YSL 包包2 件亦 屬仿冒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然移送機關檢附之註冊/ 審定 號00000000號註冊公告之商品類別(含類似群組)為滑鼠墊 等商品,未含止滑墊之物(見卷附之2 份商品及服務名稱分 類查詢),扣案之YSL 包包亦未有經鑑識為仿品之鑑定資料 可證,自難遽認屬仿冒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惟此部分如成 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處刑部分屬裁判上1 罪關係,爰 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李芳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冠宜
附表:
┌──┬──────┬─────┬──────┬───────┐
│編號│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扣案物品 │
├──┼──────┼─────┼──────┼───────┤
│ 1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識別證套 │識別證套13組(│
│ │00000000 │斯公司 │ │含警方購證1組 │
│ │ │ │ │,每組含卡套、│
│ │ │ │ │吊繩各1件) │
├──┼──────┼─────┼──────┼───────┤
│ 2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化妝包、皮夾│化妝包10件 │
│ │00000000 │喜歡固喜公│、鑰匙圈、眼│皮夾1件 │
│ │00000000 │司 │鏡袋等物 │鑰匙圈10件 │
│ │ │ │ │眼鏡袋2件 │
│ │ │ │ │(含眼鏡布2件 │
│ │ │ │ │) │
├──┼──────┼─────┼──────┼───────┤
│ 3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皮夾、化妝包│皮夾7件 │
│ │00000000 │兒股份有限│、毛毯、睡眠│化妝包32件 │
│ │00000000 │公司 │眼罩、菸具等│毛毯1件 │
│ │00000000 │ │物 │眼罩3件 │
│ │00000000 │ │ │菸灰缸3件 │
├──┼──────┼─────┼──────┼───────┤
│ 4 │00000000 │義大利商寶│皮夾、皮包 │皮夾8件 │




│ │ │格麗股份有│ │皮包1件 │
│ │ │限公司 │ │ │
├──┼──────┼─────┼──────┼───────┤
│ 5 │00000000 │英商布拜里│化妝包、手提│化妝包34件 │
│ │00000000 │公司 │袋 │手提袋3件 │
├──┼──────┼─────┼──────┼───────┤
│ 6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皮夾 │皮夾2件 │
│ │00000000 │登馬爾悌耶│ │ │
│ │00000000 │公司 │ │ │
│ │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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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商布拜里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