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附民字,109年度,135號
TCDM,109,中交簡附民,135,2021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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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范蔡美玉

被   告 黃啓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5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因告訴人於民國110 年1 月 6 日具狀撤回告訴,而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依首揭法規 ,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侯驊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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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