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8年度,33號
TCDM,108,智附民,33,2021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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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原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原   告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郡 
原   告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黃奕欣律師
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原   告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vid Sung Chul Shin

原   告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vid Sung Chul Shin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被   告 辜耀昌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劉佳豐
      黃立名
      許志銘
      黃立志
      林金淵

      傅銘崇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8 年度智訴字第1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二「被告應給付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一○八年七月十九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各以附表二「原告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但被告許志銘如以附表二「被告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各新臺幣( 下同)460,923,076,923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則以刑事附 帶民事準備書㈠狀,將聲明變更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八 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大公司)4,089,600,000 元、 原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9,542,40 0,000 元、原告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代公司 )1,363,200,000 元、原告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緯來公司)5,452,800,000 元、原告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飛凡公司)1,363,200,000 元、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天公司)2,726,400,000 元、原告聯利媒體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利公司)2,726,400,000 元、原告三 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公司)2,726,400,000 元、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福斯公司)4,08 9,600,000 元、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 稱國家地理頻道公司)2,726,400,00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另主張如原告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請求本院酌定損害 賠償金額。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基礎事實均係基於被告侵 害原告著作權之行為,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並得利用相同 訴訟資料,原告又依其計算所受損害之結果變更請求給付之 金額,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揆諸前揭規定,均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 偵字第2490、3735、5999、9260、9281、9282、9285、9286 、9287號起訴書所載侵害原告著作權之犯行,致原告受有損 害,本件損害賠償額得以每侵害1 小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應 賠償50,000元,被告自104 年12月1 日起至108 年1 月9 日 止遭搜索前之侵害原告侵權行為時數共計27,264小時,故原 告得分別以遭侵權之頻道數乘以總侵權行為時數計算原告各 得向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若上開說明仍不足作為本案 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依據,請求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酌 定損害賠償金額,被告以集團式分工方式利用至少4 個機房 、上百個機上盒全天不間斷而為故意侵害行為,所侵害著作 數量達數萬部之多,且侵害時間長達3 年有餘,造成我國影 視內容產業損害甚鉅,請求應從重審酌損害賠償金額。為此 ,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2 項、第185 條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等規定提起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八大公 司4,089,600,000 元、原告東森公司9,542,400,000 元、原 告年代公司1,363,200,000 元、原告緯來公司5,452,800,00 0 元、原告飛凡公司1,363,200,000 元、原告中天公司2,72 6,400,000 元、原告聯利公司2,726,400,000 元、原告三立 公司2,726,400,000 元、福斯公司4,089,600,000 元、國家 地理頻道公司2,726,400,00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辜耀昌部分: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重製原告視聽著作及 將訊號源傳送至雲端伺服器,扣押現場亦未尋獲被告持有銷 售數位機上盒,無證據可證明被告將原告等人視聽內容出租 給非法數位電機上盒業者,提供影視著作給消費者觀賞,另



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銷售安博盒子或有將視聽著作數位訊號 轉給安博盒子業者使用,原告計算損害賠償方式顯然過度評 價損失金額,有遠溢製作成本或授權費用之情事,並非可採 ,而被告辜耀昌僅幫助「蘇生」代付房屋租金、有線電視費 用並記帳,完全未涉及截取訊號之工作,具有高度可替代性 ,總計領取金額與上游之數位侵權集團首謀可獲得販售機上 盒之龐大利益相去甚遠,被告辜耀昌維持自身生活已屬困難 ,遑論負擔高額賠償金,原告主張增加被告辜耀昌應賠償之 損害額上限,應非合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㈡被告許志銘部分:依起訴書所載及卷內資料,並無證據證明 被告許志銘有何共同違犯之犯行,況以起訴書所載其餘共同 被告之犯行,究竟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亦未經證明,自 難採信,另共同被告間與所謂安博盒子間之關係如何、原告 所稱損失計算之依據何在等節,均未經舉證證明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㈢被告劉佳豐黃立名黃立志林金淵傅銘崇僅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 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 張被告共同或幫助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原告各自所經營如附表一所示頻道內若干視聽著作或音樂 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此部分事實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智訴字 第12號刑事判決認定並判處罪刑在案,是被告確有原告主張 之上開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事實,即堪認定。
㈡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定 有明文。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 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5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查被告辜耀昌許志銘劉佳豐黃立名共同參與管理本案 用以截取如附表一所示頻道訊號源之機房,被告黃立志、林 金淵、傅銘崇則以提供機上盒之方式助成被告辜耀昌、許志 銘、劉佳豐黃立名之犯行,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則 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 ㈢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



、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 ,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 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 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 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 院依侵害情節,在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 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0,000 元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被害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法院酌定賠償額,亦 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有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業如前述,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 屬有據。而原告雖以審判實務所持見解主張本件損害賠償額 得以每侵害1 小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應賠償50,000元,再乘 以總侵權行為時數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惟原告所提實務個案 之事實係在網路論壇上下載電影之影片檔案,再上傳至網路 論壇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點選觀看,對觀眾而言,觀看電影 影片與收看電視頻道之情境顯然不同,電影經營者與電視頻 道經營者之製作成本及收益來源差異亦非微,尚無從比附援 引,且電視頻道全天不同時間收視率並非均一致,自難以單 一賠償金額為標準逕乘以侵權持續時間以推估原告所受損害 或所失利益,又依本案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被告截取訊號 重製再傳輸後如何利用,仍有未明,更難估算本案犯罪集團 因侵權行為所得之利益若干。是原告以其不易證明實際損害 額,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請求本院依侵害情節酌 定賠償額,並無不合。爰審酌原告分別經營如附表一所示各 頻道,支出成本製播或取得視聽、音樂著作財產權授權以供 消費者觀賞,被告竟為不法利益而故意設立運作截取訊號源 之機房,長期、大量截取如附表一所示頻道之訊號再予儲存 編碼後傳送至不詳網路ip位址,堪認本件對於原告著作財產 權所生損害範圍及程度甚鉅,尤以如附表二編號1 、2 、10 所示原告遭侵害之頻道數量較多,堪信被告侵害此部分原告 著作財產權之情節重大;本院斟酌上開各節,再考量兩造經 濟能力等一切情狀後,認本件賠償額各應如附表二「被告應 給付金額」欄所示金額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則為無理 由,不應准許。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 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而原告之起訴 狀繕本係於108 年7 月18日合法送達被告(本件起訴狀繕本 係於108 年7 月18日當庭送達被告),有本院起訴狀上之被 告簽名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被告均應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時起負遲延責任。故而,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8 年7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並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民法第185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各如附表二「被 告應給付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108 年7 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上開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原告及被告許志銘均陳明願供擔保請為 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法律規定相符,爰分別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 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 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述,附 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毋庸徵收裁 判費,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 第2 項、第1 項、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 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附表一:
┌──┬────────┬─────────┐
│編號│頻道經營者 │頻道
├──┼────────┼─────────┤
│1 │緯來公司 │緯來戲劇HD │
├──┤ ├─────────┤
│2 │ │緯來戲劇
├──┤ ├─────────┤
│3 │ │緯來育樂 │
├──┤ ├─────────┤
│4 │ │緯來電影 │
├──┼────────┼─────────┤
│5 │福斯公司 │FOX MOVIES │
├──┤ ├─────────┤
│6 │ │FOX CRIME │
├──┤ ├─────────┤
│7 │ │FOX HD │
├──┤ ├─────────┤
│8 │ │FOX │
├──┼────────┼─────────┤
│9 │國家地理頻道公司│國家地理頻道
├──┤ ├─────────┤
│10 │ │國家地理高畫質 │
├──┼────────┼─────────┤
│11 │中天公司 │中天新聞
├──┤ ├─────────┤
│12 │ │中天綜合 │
├──┼────────┼─────────┤
│13 │三立公司 │三立財經 I news HD│
├──┼────────┼─────────┤
│14 │年代公司 │年代新聞台 │
├──┼────────┼─────────┤
│15 │聯利公司 │TVBS歡樂台HD │
├──┤ ├─────────┤
│16 │ │TVBS新聞台 │
├──┼────────┼─────────┤
│17 │八大公司 │八大戲劇台 │




├──┤ ├─────────┤
│18 │ │八大綜合台 │
├──┼────────┼─────────┤
│19 │飛凡公司 │非凡新聞台 │
├──┼────────┼─────────┤
│20 │東森公司 │東森財經新聞台 │
├──┤ ├─────────┤
│21 │ │東森新聞台 │
├──┤ ├─────────┤
│22 │ │東森戲劇台 │
├──┤ ├─────────┤
│23 │ │東森綜合台 │
├──┤ ├─────────┤
│24 │ │東森幼幼台 │
├──┤ ├─────────┤
│25 │ │東森電影台 │
├──┤ ├─────────┤
│26 │ │東森洋片台 │
└──┴────────┴─────────┘
附表二:
┌──┬────────┬───────┬───────┬───────┐
│編號│原告 │被告應給付金額│原告供擔保金額│被告供擔保金額│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緯來公司 │壹佰捌拾萬元 │陸拾萬元 │壹佰捌拾萬元 │
├──┼────────┼───────┼───────┼───────┤
│2 │福斯公司 │壹佰捌拾萬元 │陸拾萬元 │壹佰捌拾萬元 │
├──┼────────┼───────┼───────┼───────┤
│3 │國家地理頻道公司│捌拾萬元 │貳拾柒萬元 │捌拾萬元 │
├──┼────────┼───────┼───────┼───────┤
│4 │中天公司 │壹佰萬元 │參拾肆萬元 │壹佰萬元 │
├──┼────────┼───────┼───────┼───────┤
│5 │三立公司 │伍拾萬元 │拾柒萬元 │伍拾萬元 │
├──┼────────┼───────┼───────┼───────┤
│6 │年代公司 │伍拾萬元 │拾柒萬元 │伍拾萬元 │
├──┼────────┼───────┼───────┼───────┤
│7 │聯利公司 │壹佰萬元 │參拾肆萬元 │壹佰萬元 │
├──┼────────┼───────┼───────┼───────┤
│8 │八大公司 │壹佰萬元 │參拾肆萬元 │壹佰萬元 │
├──┼────────┼───────┼───────┼───────┤




│9 │飛凡公司 │伍拾萬元 │拾柒萬元 │伍拾萬元 │
├──┼────────┼───────┼───────┼───────┤
│10 │東森公司 │參佰伍拾萬元 │壹佰壹拾柒萬元│參佰伍拾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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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