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8年度,33號
TCDM,108,智附民,33,202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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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璠 
原   告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原   告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原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原   告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郡 
原   告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黃奕欣律師
原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原   告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vid Sung Chul Shin

原   告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vid Sung Chul Shin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被   告 黃宇卿 (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均不詳)
      蘇生  (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均不詳)
上列原告因被告辜耀昌等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8 年
度智訴字第12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當事人書狀,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1 、2 項、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 1 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訴狀應記載事項乃起訴必備之 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其於起訴狀當事 人欄所記載「被告黃宇卿」、「被告蘇生」部分,僅標示「 年籍不詳」,足見此部分被告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均有 未明,本院無從特定並確認此部分被告之真實身分與當事人 能力;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起訴顯然不合程式。而本 院前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之日起 7 日內補正「被告黃宇卿」、「被告蘇生」之姓名、住所或 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此裁定業於109 年7 月21日送達原告 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1 頁);而原告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提起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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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