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號
PHDV,110,訴,13,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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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鄭任傑 



被   告 沐聯構海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衫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依法聲明異議,則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12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及答詢表各2 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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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沐聯構海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