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號
PHDV,110,司促,25,20210111,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孫蘇秀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參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孫蘇秀鶯於民國92年06月09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
  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94年12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
  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
  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6)9216777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