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韵淳
選任辯護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被 告 周姈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韵淳、周姈潓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進 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 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 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致愷